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政策文件,我局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现面向公众公开。相关内容将根据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动态更新。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5月18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8日 附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现面向公众公开。相关内容将根据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动态更新。 一、参考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网址: https://www.mohurd.gov.cn/zt/jsgcqyzzxzspzl/zzsbcjwt/index.html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下方“帮助文件”栏-“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常见问题汇总”),具体网址: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公开-政策-文件库。 二、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在搜索栏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选择对应办理事项,点击办事指南,即可了解申请资质所需材料及要求。 2.企业直接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直接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如何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 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工程基本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要素齐全。若无业绩技术指标时,则需要对业绩项目“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进行核查,且需要关联相关企业和人员,各项信息一致,技术负责人在业绩信息中显示所起作用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同时“四库一平台”的业绩数据需和项目所在地对应的省级监管服务平台业绩库进行核对,相关工程基本信息和数据等级等保持一致的,予以认定。配套工程不可以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工程项目,不可以作为其中一方施工单位的代表工程业绩。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如何考核? 答:技术工人需满足企业申报的资质序列、类别、等级的标准要求,且其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通过以下公开网站查询: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广东建设教育网、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广东省公路学会、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 5.劳务资质人员具体人数是怎么考核的(动态核查及正常申请劳务资质)? 答:资质标准要求劳务资质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中级职称或高级工以上),分两种情况。 (1)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中级职称)1人+技术工人50人,共计51人,其中技术负责人与技工不可通用(前提为该人员同时持有职称证及技术工人证书)。 (2)技术负责人(高级工以上)1人+技术工人49人,共计50人。 6.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租赁起始和到期时间需在申请表中填报完整,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时间。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7.企业设备指标如何考核? 答: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不提供)。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但发票不能体现的,需延伸考核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或备案报告等佐证材料。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考核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8.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9.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及以上单位吗?社保有要求吗?在职单位变更频率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及以上单位。 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仅由申报企业(含省内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行政许可审批期间所有人员社保不能断缴。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含灵活就业社保)、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企业缴纳社保、补缴社保均不符合。主要人员还应满足一年内不得参与2家以上不同单位资质申报。 10.如何判定人员频繁变更注册信息? 答:人员申报日期前一年内注册企业超过2家或参与超过2家企业资质申报,属于频繁变更注册信息。 1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 答: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12.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要填写哪些内容? 答:技术负责人应完整填写工作简历中的工作内容及从事的工作岗位。 13.企业办理工商信息变更后,是否需要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需要,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除不得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能否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市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答:不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1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考核哪些事项? 答:延续主要考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等指标。 16.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需考核的人员按哪个资质等级配备? 答: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和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考核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延续考核1名技术负责人,至少1名注册人员,需配备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至少1人。 17.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事项智能化审批过程中,遇到预检相关问题如何处理? 答:可参阅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页(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温馨提示《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省级)申报预检问题处置建议》。 18.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证书(部试点事项)有效期即将到期,如何办理延续? 答:企业目前持有的资质证书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电子证书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延续申请时,需先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再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事指南办理。 19.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如何办理换领? 答:企业需先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再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事指南办理。 20.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有会计职称证的人员最少需要几个? 答:1.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条件包含:(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2.专职工作人员由企业自主进行内部任命,不能兼任其他专业管理岗位。财务、统计等专业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职称需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