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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

XTCR-2026-13004

潭住建发〔2026〕15号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湘潭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日

湘潭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办法》(湘建科〔2024〕10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申请、认定和授予,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申请、审查、推荐及绿色建筑标识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采用电子证照,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绿色建筑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

    (三)负责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

    (四)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湘潭市建筑节能服务中心实施。

    第六条  县(市、区)住建部门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中的职责:

   (一)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监督管理;

    (二)指导辖区内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由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含智能化)、暖通、建筑物理等相关专业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绿色建筑专家库承担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审查工作,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技术指导,提供绿色建筑技术咨询服务。

三、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可作为申报主体申请认定绿色建筑星级标识,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或《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或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与标识认定相关的计算书、报告、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三)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及相关主体的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第十一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程序包括申报、形式审查、专家审查、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一)申报:申报单位据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开展自评,自评报告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附件,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绿色建筑管理平台”;

    (二)形式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三)专家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文件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核查;

    专家审查组由7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应当包括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含智能化)、暖通、建筑物理等相关专业专家,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主动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

    专家审查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明确绿色建筑一星级认定结果。

    (四)公示:符合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标准的审查结果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将评审结果在局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类型、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

    (五)公告:项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授予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No.+地区编号(湖南省为18)-星级(1)-建筑类型(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年份-3位数序号,序号后注明市州编号(湘潭市为C)。例如:湘潭市2026年认定的第1个一星级公建类绿色建筑项目,其证书编号为:No.18-1-P-2026-001(C)。

    第十二条  申报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形式审查合格后推荐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中,对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四、运行期间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或业主移交完整的绿色建筑技术资料,包含绿色建筑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清单、设施设备使用说明、检查维修周期及要点等内容,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运营管理协议中明确绿色建筑运行维护责任。

    第十四条  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当履行以下运行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二)对节能、节水、暖通、电气、可再生能源等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更改绿色建筑技术设施;

    (三)建立绿色建筑运行数据监测和统计制度,重点监测室内温湿度、空气质量、能耗水耗、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垃圾分类处理等核心性能指标,保障数据真实、完整;

    (四)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绿色建筑管理平台”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内容包括指标完成情况、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维护改造记录等;

    (五)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性能指标偏离星级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确保绿色建筑性能持续符合相应星级标准。

    第十五条  绿色建筑运行期间,因改造、维护确需变更原有绿色技术措施的,变更后不得降低原认定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

五、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绿色建筑标识采取全过程监管。

    (一)日常监管:每季度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核查或信息系统监测的方式对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不少于1次的检查,市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施工过程中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专项监管:每半年通过专项检查、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绿色建筑标识认定质量情况进行不少于1次的检查;

    (三)事后监管:每年通过运行数据监测、现场核查或社会监督对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情况进行1次检查。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运行工作监督机制。

    (一)设立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

    (二)在局政务网设立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专栏,公开工作流程、认定结果等信息;

    (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绿色建筑标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在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对在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通报批评或取消专家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  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的;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的;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四)连续2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的;

    (五)擅自拆除、闲置或更改绿色建筑技术设施,导致性能下降的;

    (六)未按要求对绿色建筑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造成设施设备长期失效的。

    第二十一条  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撤销其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并通过局政务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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