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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答复第57号令: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后施工单位还要检测吗?

住建部令第57号第二十一条和GB55032-2022第3.4.1条都明确了一件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验收依据。

这两条规定一出来,工地上最大的疑问就是,建设单位已经委托了第三方检测,施工单位还要不要再委托一家自己做检测?

住建部已通过官网留言答复的方式,多次回应了这个问题。答复内容很简短,但需要仔细琢磨。

住建部怎么答复
01
有网友提问很直接:建设单位委托了第三方检测,施工单位是否还必须委托一家检测单位自行做平行检测?

住建部的答复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6条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自检与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无关。

这句话的核心是“无关”两个字。

住建部把施工单位自检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彻底切割成两件互不相干的事。

1 - 副本(1).png

02

另一个网友的问题更具体:施工单位自检资料是否无需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住建部的答复是:施工单位自检资料用于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的自检环节;在工程质量验收环节,需要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的,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

1 - 副本.png

 

 

 

 

把这两份答复放在一起看,住建部实际上建立了一个清晰的逻辑链条。

施工单位自检是进入验收程序的前置条件,但这个自检的成果(自检资料)不能用于验收;验收环节需要的检测报告,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出具。

字面上看,答复解决的是施工单位要不要检测的问题,但潜藏的意思是住建部把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彻底分开了。

施工单位负责质量控制(自检),建设单位负责验收把关(委托第三方检测)。

两件事各走各的路,互不交叉。

施工单位自检为什么不能省

既然自检和第三方检测是两回事,那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合格了,施工单位自检能不能省?

不能。

第三方检测合格,只说明抽检的那部分没问题,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义务,不能因此免除。

为什么不能省?因为两回事。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是抽样检验,GB55032-2022明确要求检测项目和数量要符合抽样检验的规定。

抽检只覆盖一部分,而施工单位的自检要覆盖全过程,每一道工序、每一批材料、每一个隐蔽工程,都得自己先检查一遍。

有人会想,第三方检测机构不是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全程见证取样吗?

这不就覆盖全程了?

见证取样只是监督取样过程,确保取样的真实性,而自检是施工单位自己对每道工序、每批材料进行质量检查。

见证取样不能取代自检。

再者说,57号令改的是验收环节,验收报告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出具。

但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序检验、材料进场检验,该做的照样要做,一个都不能少。

验收之前,施工单位自己先把活儿检查一遍,这是基本动作,跟建设单位委托谁来做检测没有关系。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自检是施工单位的份内事,第三方检测再合格,该自检的还得自检。两者各管各的,不能互相替代。

检测机构能不能同时接两家的活儿

同一家检测机构能不能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

工地上一直有不同的说法。

综合法规和各地规定来看,这么做风险不小,大部分情况下不被允许。

5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检测机构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问题在于,同时接受两方委托算不算“其他利害关系”?

合肥市发改委曾解释过,“其他利害关系”指的是“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利益诉求不同,检测机构同时为两边出报告,公正性很容易被质疑。

有些地方已经明确把路堵死了。青海省住建厅规定,同一工程项目中,检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检测委托。广西住建厅也有类似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领域规定更直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明确禁止检测机构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委托。

实际操作中,有人认为只要没有股权、人事等实质关联就可以接,但更多声音认为同时接本身就影响公正性。

从各地监管倾向看,持后一种观点的人更占上风。

同一家机构既为施工方出自检报告,又为甲方出验收报告,结果一旦对不上,该信哪一份?

而且甲方委托检测的取样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和施工方自检的取样程序不一样,同一家机构同时操作两套程序,也容易出岔子。

稳妥的做法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各负其责,报告各归各用。

落到工地上,几个实际问题挺头疼

政策方向很清楚,但真要落到工地上,有几个实际问题不好处理。

时间配合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在材料投入使用前完成进场检验,这是硬杠杠。

可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取样时间往往拖在后面。有时候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已经出来了,甲方还没取样。

等甲方的报告出来再开工,工期不允许;不等的话,施工单位用什么证明材料合格?这个时间差,现场协调起来很麻烦。

费用分担的问题。57号令明确说建设单位要单独列支检测费用,可一到合同谈判环节,建设单位经常把检测费打包进总价,让施工单位统一考虑。

贵州省住建厅专门解释过,检测费和检验试验费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费用,各走各的账。

文件是这么说,实际做起来,这笔钱究竟算谁的,经常扯不清楚。

施工单位检测能力的问题。大部分施工单位没有自己的实验室,只能委托第三方来做自检。

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施工单位委托一家第三方做自检,建设单位再委托另一家第三方做验收检测,两拨人对着同一批材料、同一个部位做检测。

从成本看确实重复了,但从质量保证看,这种重复正是制度设计的用意,施工方全覆盖自检,建设方抽样验证,两道关口互相印证。

这三个问题各有各的难处,但也不是没办法解决。

项目启动前把检测计划排细、费用分担谈清、各方检测范围和责任定死,后面能少扯很多皮。

//

 

 

回到最初的问题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后,施工单位还要检测吗?

答案是:要。

施工单位自检是法定的前置程序,与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是两件不同的事,不能互相替代。

两件事各走各的路,不存在做了一套就不用做另一套的说法。

这个逻辑清楚了,工地上关于要不要再检一遍的争议,也就不存在了。

素材来源:住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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