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建质安〔2026〕3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4日 烟台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房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技术规程》《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市建成区内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鼓励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第四条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国家、山东省及烟台市现行有关规定、政策、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按规定费率标准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按时足额拨付; (二)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防治措施和标准,并列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 (三)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承担施工期间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结合施工范围及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并负责扬尘防治措施落实; (二)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专(兼)职扬尘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检查扬尘措施落实情况; (三)施工现场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技术交底应有针对性,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四)在工地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公示扬尘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扬尘防治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扬尘防治措施落实。 第七条 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细则中应明确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理措施; (二)审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将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纳入日常巡查范围,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各项措施;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防治要求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设单位未聘请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监理单位相应扬尘防治职责。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八条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施工现场周围应依照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硬质的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道路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二)现场应配备适量雾炮、喷淋等降尘设施,拆除过程中应进行湿法作业,采取喷淋或洒水等措施抑制扬尘污染产生;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爆破前应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三)工地进出口道路及拆除材料堆放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四)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车辆冲洗; (五)出场渣土、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应当采用密闭车斗或者其他密闭措施,保证装载无外漏、无遗撒、无高尖; (六)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或产尘物料应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防尘网等抑尘措施,严禁现场焚烧或填埋; (七)风力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严禁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八)建(构)筑物拆除后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的闲置土地,建设单位应进行绿化、覆盖或者铺装; (九)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合同施工工期超过3个月的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国有土地征收程序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监管部门应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