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第二批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为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以案为鉴、以案明法,现对各地报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进行梳理,予以发布。 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事故责任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6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一项目发生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人死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劳务分包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某,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的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0日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某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某作出暂扣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试块未现场取样行政处罚案 经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一建设项目中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见证现场取样,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对施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南阳市南召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行政处罚案 经查,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南召县某项目一期二号楼悬挑架南侧向外倾斜,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南召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消除隐患、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郑州市新密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政处罚案 经查,建设单位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密市米村镇建设钢结构厂房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郑州市新密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17740.8元、对施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五、周口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商水县某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出售经营性燃气行政处罚案 经查,商水县某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苑某出售液化气,苑某使用该液化气从事经营性燃气活动。苑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其违法情形涉嫌刑事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商水县某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苑某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的规定,周口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液化气站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610元。 六、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对个人冯某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处罚案 经查,当事人冯某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4.14平方米,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冯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