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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实行建筑垃圾电子联单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实行建筑垃圾电子联单管理的通知
桂建发〔2026〕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南宁市市政园林局,北海市市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垃圾管理,落实转移全流程闭环管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六部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在全区实行城市建筑垃圾电子联单(以下简称电子联单)管理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建筑垃圾转移活动遵循“谁排放谁负责、就地就近利用、市域统筹协调”原则。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利用单位在广西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电脑端(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进行责任单位信息登记备案;使用“广西建筑垃圾一码通”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一码通”小程序)实施电子联单管理。

二、管理内容

排放、运输、处置利用单位在建筑垃圾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和填埋建筑垃圾,并对所造成的市容环境损毁、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一)排放单位。依法与经核准的运输、处置利用单位签订合同,通过“一码通”小程序发起电子联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运输时间、处置去向等信息,实行一车一码管理。

(二)运输单位。运输单位、驾驶员应核对电子联单,确认运输单位、运输起讫点等信息后方可启运。运输途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沿途遗撒泄漏;依法保持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电子设备全程正常运行,实时上传运输轨迹数据;按规定路线将建筑垃圾足额、安全运抵指定处置利用场所,不得擅自变更目的地或违规倾倒。

(三)处置利用单位。定期核对电子联单签认信息,若发现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实际不符,应及时告知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对问题联单可驳回并督促整改重报,并报告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筑垃圾如有二次转出的情况,参照排放单位要求填报并发起电子联单。

(四)跨区域管理。跨省转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单位应取得跨省转移批准或备案文件后,方可通过“一码通”小程序发起电子联单;在省外处置利用单位确认运抵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省外签收单等凭证扫描件归档。跨省转入建筑垃圾的,本区处置利用单位应先核验跨省转移批准或备案手续,确认合规后,由转出省排放单位通过“一码通”小程序发起电子联单,录入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信息,本区处置利用单位上传签收单等凭证,同步报属地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转移方式。通过管道、输送带等非交通运输工具处置利用建筑垃圾(如工程泥浆输送)的,排放、处置利用单位应自转移之日起,每10个工作日通过“一码通”小程序,填报期间转移建筑垃圾种类、数量等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协同机制。各地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统筹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力量,建立协调推进与联合执法机制,聚焦擅自清运、非法倾倒等违法行为,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多头管理、重复检查,减少对企业的干扰。依托监管系统,共享电子联单、许可核准、工程项目、资源化利用、车辆限行区域、卫星定位、行政处罚等数据信息,打破信息壁垒。

(二)精准强化工作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重点压实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利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执行电子联单管理的单位,采用服务指导等方式,帮助其规范流程,推动电子联单制度落地见效。对行业主管部门存在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以及弄虚作假、推诿扯皮、工作滞后等问题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一)有关定义。建筑垃圾,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

排放,是指建筑垃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中需要移出建筑垃圾的行为。

排放单位,是指转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存在排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单位;临时贮存、转运调配、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等存在转移建筑垃圾的经营管理单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对装修垃圾排放责任主体有具体规定的,依规确定建筑垃圾排放主体;以及其他应当作为建筑垃圾排放主体的情形。

运输单位,是指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

处置利用单位,是指临时贮存、转运调配、消纳、资源化利用等场所,以及土地平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围填海工程、回填项目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实施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全区施行。

附件:广西建筑垃圾电子联单操作指南(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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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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