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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中管线管廊保护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中管线管廊保护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工程建设单位、管线权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中城市管线管廊保护,提升城市管线安全韧性,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管线管廊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施工作业前管线现状调查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查询 “数字管线”应用系统、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依法开展管线调查,对拟建范围内地下管线进行详查,探明地下管线现状,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勘察、施工等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信息告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

二、强化施工作业中管线管廊保护

按照“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参建各方职责,切实保护城市管线安全。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期间管线保护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管线实际情况,组织施工单位和相关管线权属、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资料交底,会签管线现状总平面图,形成交底记录,签订管线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市管线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权属单位按照管线建设工程和道路设计综合图,编制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组织方案。

在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管廊主体结构外边线外侧距离15米内)从事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征得管廊建设或者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制定管廊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勘察、施工作业单位对施工期间管线保护负主体责任。勘察、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结合城市数字管线应用系统的查询情况、交底记录、管线保护协议组织施工作业。施工作业中发现不明的管线,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查明管线情况后方可继续作业。

(三)管线权属单位对施工期间管线保护负配合责任。管线权属单位配合开展管线位置核查,做好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的保护工作,对于工程建设中发现的未建档管线或者与管线现状资料不符的,应按照规定组织勘探补测,并按照规定将勘探补测资料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其中测绘数据报送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监理单位对施工期间管线保护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质量安全、管线保护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施工作业单位按照管线交底记录、管线保护协议、同步施工组织方案等文件组织施工作业,加强施工过程的巡视,对于可能影响管线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管理。

三、开展联合行政检查

(一)联合检查范围

 城镇开发边界内涉及既有管线管廊的在建工程项目。

(二)联合检查内容

 运用“数字管线”等方式开展地下管线现状调查、按照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管线建设、会签管线现状总平面图、签订管线保护协议、编制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组织方案等落实管线管廊保护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联合检查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检查。

(四)违法线索移交

 检查中发现违反《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以及管线相关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督促相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及时向综合执法部门移交行政执法线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重庆市能源局

2026年5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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