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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建字〔2026〕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落实《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要求,高质量推进我省城市更新工作,现将《江西省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2日

江西省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以下简称“统筹主体”)确定管理,根据《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主体的确定、履职管理、政策支持、监督考核、退出交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将多个关联项目或大型综合性更新项目划定为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实行统一规划、资源整合、统筹实施。

    本办法所称统筹主体,是指经属地政府依法确定,对应实施单元范围、受政府授权承担片区统筹协调工作的机构或单位。

    第四条 确定统筹主体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障统筹主体合法权益。统筹主体原则上由以下四类担任:

    (一)项目所在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相关事业单位;

    (二)经属地政府批准设立的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工作专班;

    (三)经属地政府正式授权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

    (四)鼓励各地结合城市更新实施单元项目类型、规模和权属状况、群众诉求等实际情况,确定具备条件的统筹主体。

    第五条 统筹主体依据政府授权开展工作,负责落实政府批复的片区策划方案,统筹保障公共利益与社会资本可持续运营,具体承担推动规划协同、产权归集、资源整合和意见征询、方案协商等职能,加强政策资金对接和项目实施方案落实监督管理,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全省制度建设、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督导检查,完善配套指引,规范全省统一工作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筹主体,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统筹主体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统筹主体确定方式

    第七条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城市更新实施单元项目类型、规模和权属状况、群众诉求,综合研判后提出统筹主体备选名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比选。

    第八条 属地政府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审定统筹主体。统筹主体确定后,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项目现场、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涉密项目、法定不予公开情形的,可免予公示。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本级人民政府制发书面确认文件,明确统筹主体名称、项目范围、有效期限、权责清单、监管要求等内容。

    统筹主体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对应片区策划方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实施周期。有效期满但项目未完成的,统筹主体可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提交延期申请,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可依规合理延期。

 第四章 统筹主体职能

    第十条 统筹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能:

    (一)意愿征集与矛盾协调。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意见征询、方案协商等工作,收集相关权益人、有意向的实施主体及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协调各方分歧,凝聚更新共识。

    (二)产权归集与资源梳理。梳理实施单元内土地、房屋权属,依法推动分散产权、存量资源整合归集。

    (三)项目前期统筹。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统筹项目组合、资金拼盘、统一立项等,梳理堵点难点并提出解决方案,提出平衡经营性与公益性资源配置的可行性建议。

    (四)多元主体引入。依托存量资产、资源,公开遴选合规市场主体参与项目实施,做好前期洽谈、权益梳理等服务工作。

    (五)政策与资金争取。对接有关职能部门,争取规划调整、土地供应、项目审批、金融贷款等支持。统筹谋划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等各级资金。

    (六)督促协调指导。督促各实施主体落实片区策划方案要求,指导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跟进建设进度,协调解决堵点问题,推动资金收支平衡、长期运营可持续。

    (七)全过程监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生态环保、历史文化保护等监督检查;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协议,督促落实公共配套、风貌管控、历史文化保护、公共空间开放等法定要求。

    (八)完成属地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统筹主体择优引入规划设计、策划运营、投融资等专业化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提升片区策划、项目运营、风险处置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政策支持与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统筹主体牵头办理的立项、用地、规划等手续,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办理、快速审批等。

    第十三条 支持统筹主体推动项目享受各类已出台的城市更新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混合开发利用、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建筑功能转换、土地供应和地价计收、产权登记、税费减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技术标准适用等。

    第十四条 支持统筹主体统筹对接各级财政资金、政策性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依法盘活单元内存量土地、闲置房产,探索资源统筹利用新模式。

    第十五条 依托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一体化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查阅统筹主体信息。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统筹主体履行职能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可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考核标准、监管责任、违约责任。定期开展履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延期、续聘、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综合评估后,报请本级政府取消其统筹主体资格:

    (一)因中央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及片区策划方案发生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统筹主体自愿申请退出,或有效期满未获批延期的;

    (三)未依法履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触碰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底线,或引发重大信访、群体性事件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主体资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 原统筹主体收到退出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台账、对接事项、未结工作全面移交;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原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选择新的统筹主体;原统筹主体的清算费用经综合评估后,参照相关规定可计入项目成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在本办法框架内制定属地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流程、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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