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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厦住建消〔2026〕11号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消〔2025〕4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的动态管理,有效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环节源头管控

    (一)严格准入管理。工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全市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清单,及时动态更新;共同督促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以下简称“防火类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防火类产品中新研制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未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生产;对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火类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防火类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

    (二)提升质量水平。工信部门督促防火类产品生产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推动质量技术创新应用,提升产品质量。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防火类产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依法开展监督抽查,严格抽样、检验,对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强化销售领域监督管理

     (一)规范销售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防火类产品销售单位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依法对防火类产品销售集中区和属地网络交易平台等重点领域开展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防火类产品的行为。

三、严格使用环节质量监管

    (一)加强工程防火设计管理。住建部门组织开展消防设计质量复查,常态化开展消防设计与技术审查质量检查,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设计。重点检查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防火类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是否存在违法指定防火类产品的生产厂或供应商的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是否严格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是否存在对设计文件中所列防火类产品的选用把关不严的情况。

    (二)规范建设工程产品使用。住建部门加强施工现场巡查抽查,督促参建各方严格履行防火类产品进场检测使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承担首要责任,须选用符合要求的防火类产品,严格检查进场检测资料。施工单位须使用合格的防火类产品并规范安装,核查进场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对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核对有效认证证书;严格进场验收和复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用、隔离,出具书面清退报告(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不合格事项及退场去向),经监理单位签章确认后全数清退出场,并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严禁退场再用。监理单位须核查防火类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见证清退并签批报告,发现违规操作立即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住建部门报告。检测机构严格按标准对送检的防火类产品开展防火性能检测,对检测报告真实性负责;检测不合格的,立即书面告知委托方并同步上报属地住建部门。

    (三)落实产品维修使用监管。住建部门对建筑投入使用后,出现的防火类产品施工安装质量问题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的依法处理。在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并督促其履行保修义务;超出保修期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修缮。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使用领域防火类产品中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使用者进行处罚。

四、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一)完善全链条质量追溯机制。建立覆盖生产、销售、使用全环节的质量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对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防火类产品,应当实施“源头赋码”。市场监管部门鼓励生产企业通过统一追溯编码,归集产品信息、合格证明及流向等关键数据,并在销售领域监督追溯码的应用。工信部门引导生产企业加强质量追溯能力建设,提升质量管控水平。住建部门在建设工程产品进场验收、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对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防火类产品,严格核查来源证明,未赋码的不予通过;对其他防火类产品,依法核查质量合格证明及追溯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在使用环节重点查验消防产品的合格证明、有关证书等追溯信息,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指定联络员,负责防火类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的交换。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归集生产、销售领域的产品质量抽查、认证监督检查信息,向其他部门通报不合格信息;工信部门共享全市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名录更新情况;住建部门将建设工程防火类产品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验等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线索以工作函形式告知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通报使用环节防火类产品中的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情况、火灾事故中暴露的产品质量问题及延伸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各部门畅通信息交换渠道,确保问题产品一经确认,立即依职责采取停止销售、禁止进场、追溯流向等联合处置措施。

    (三)强化协同式责任追究机制。构建覆盖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联合追责体系,建立质量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跨部门信用约束,确保违法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销售环节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防火类产品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缺陷认定条件的产品,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住建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拆除不合格防火类产品,并对违规安装、使用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防火类产品流入市场或因防火类产品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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