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下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房屋使用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监管体系,压实各方安全责任 (一)强化行业监管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牵头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加快建立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等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会同公安、消防救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体育、文化和旅游、民政、商务、司法、民族宗教、电影主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排查整治的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教育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医疗机构、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民政服务机构、商贸经营场所、司法监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压实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人,须承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安全鉴定、危险治理及配合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等责任,不得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的方式转移或规避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实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房屋所有权人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在房屋所有权不明晰、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按照“管理人—使用人”的顺序依次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受委托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二、深化排查整治,实施精准治理 (一)排查摸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镇既有房屋排查整治工作,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及全区城市危旧房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房屋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房屋安全状况,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和安全隐患台账,并做好数据汇总上报。 (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对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科学界定风险等级,及时汇总鉴定情况,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台账。 (三)强化危险房屋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危险房屋治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和处理意见,对房屋进行妥善处置。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履行房屋安全鉴定义务或危险房屋解危责任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发督促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任义务,并及时将房屋有关信息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科技赋能,构建房屋智慧化监管平台 (一)打造房屋监管数据平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及底图平台,以数字化技术支撑动态监管,建立包含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危险处置等信息的“一幢一档”电子档案,实现数字化追踪、可视化管理与智能化分析,筑牢科技化数据基础。 (二)深化数据共享与应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推进不动产登记、房屋安全等数据智能汇聚应用,逐步纳入房屋建成年代、结构类型、改扩建、排查整治情况和鉴定报告等关键信息,形成动态更新的数据库。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精准录入房屋档案、排查记录、鉴定报告、处置结果等信息,依托数字化工具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四、严格日常管控,筑牢房屋安全防线 (一)规范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聚焦日常维护、共用部分、重要部件三个关键环节,指导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受委托管理人加强日常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规定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与修缮,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受委托管理人需做好楼梯间、公共管线等房屋共用部分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擅自改动承重结构、占用共用空间等违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发现渗漏、构件松动等隐患时第一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临时封堵、支撑等解危措施。同时按规范要求对建筑幕墙、外墙饰面砖、阳台等建筑外围重要部件开展检测和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围挡防护、临时固定等措施,并按期完成维修整改工作。 (二)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牵头完善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处置措施与部门职责;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重点演练隐患排查、人员转移、警戒设置、抢险加固等科目,提升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确保突发险情时能够快速有效处置。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治氛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鼓励群众参与房屋安全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发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曝光违法违规案例,营造全社会重视房屋安全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黎 浩;联系电话:0771-2260049。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