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重点园区管理局(管委会),各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压实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质量安全管控责任,严厉整治监理人员脱岗、履职缺位、资料造假等行业突出乱象,筑牢工程质量安全防线,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瑞,6534698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核心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紧盯监理行业乱象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优化监理市场环境,稳步提升监理履职服务能力,切实筑牢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防线,助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 三、整治时间 2026年7月至2026年11月。 四、整治范围 (一)全省正在实施监理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二)全省范围内在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含省内、省外企业)、监理人员及监理业务工作情况。 五、整治重点 (一)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1.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重点检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否在实名制管理系统中有完整考勤记录,月度在岗天数是否不低于施工日数的40%;是否正常在岗履职、无无故脱岗;是否同时在超过3个项目中兼任总监理工程师,兼任的是否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按规定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到岗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留存完整考勤记录且月度在岗天数达标;现场人员是否与合同约定、投标承诺一致,人员变更是否履行正规手续、新进人员资质是否不低于原人员;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注册人员不在岗履职、他人代签资料的情况。 (二)监理文件编制情况 1.监理规划。重点检查是否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工程开工前编制完成;是否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于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 2.监理实施细则。重点检查是否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吊装、装配式建筑等)编写监理实施细则;细则是否明确监理工作流程、控制要点、检查方法和频率。 (三)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1.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审查。重点检查是否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程序是否合规,总监理工程师是否签认。 2.施工单位资质审查。重点检查是否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员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是否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是否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分包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核查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4.隐蔽工程验收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是否制止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 5.巡视、旁站、平行检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是否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旁站,旁站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6.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记录是否完整、签字是否齐全。 7.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情况。重点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是否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是否跟踪整改并复核签认。 8.工程开工(复工)审查。重点检查是否在具备开工(复工)条件后签发开工(复工)令,开工(复工)令是否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四)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纳入监理规划及细则。重点检查是否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重点检查是否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是否审查专家论证情况;方案需调整时是否重新提交审查。 3.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未按方案实施时,是否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 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处理。重点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是否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是否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是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资料管理情况 1.监理日志。重点检查监理日志是否每日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定期审阅签字。 2.监理月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编制监理月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3.监理例会及会议纪要。重点检查是否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是否真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和议定事项,纪要是否经各方签认。 4.监理通知单及回复。重点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是否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是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整改后是否跟踪复核并形成回复记录。 5.监理资料归档管理。重点检查监理资料是否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是否由总监理工程师统一归口管理;工程变更是否履行规定审查签认流程,变更资料是否完整归档;工程暂停令是否由总监理工程师本人签发;复工条件核验达标后是否及时签发复工令;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完结后是否同步完成资料归集归档。 (六)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1.监理单位发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部位作出局部停工整改、全面停工整改、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相关决定,记录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至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2.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3.房屋市政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对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4.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六、工作安排 (一)监理单位自查自纠 各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对照所涉及的整治重点全面自查,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并整改到位。自查资料由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自行留存备查。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 (二)属地主管部门检查 属地住建主管部门采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严格监督执法。重点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理合同低价中标、监理人员长期考勤异常、群众信访投诉集中的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工作要求,严肃核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情况。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含附件)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主管部门抽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四不两直”飞行检查方式,随机抽查监理单位及在建项目监理机构,同步督导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成效;对抽查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定期公开曝光。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迅即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本次专项整治真抓实干、举措落地、取得实效。 (二)严查违规乱象,净化行业市场环境。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贯彻“隐患就是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工作理念,结合本方案整治重点,严查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从严督促监理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跟踪整改到位;对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至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三)健全长效机制,提升行业监管质效。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深入剖析典型案例,系统梳理突出问题,提炼固化经验做法,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导向,构建监理行业良性发展生态,引导监理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 附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附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