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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建发〔2026〕2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提高房屋安全鉴定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各方责任

    (一)明确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查处房屋安全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稳妥做好热线工作。

    (二)强化鉴定机构主体责任。鉴定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业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对鉴定结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鉴定机构管理

    (三)规范信息管理。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机构应按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场所、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四)规范鉴定作业行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鉴定,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严禁擅自简化程序、篡改数据、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报告。进行安全鉴定须由2名(含)以上鉴定人员共同进行。现场作业应做好安全防护,必要时设置警示标识,保障作业人员及周边人员安全。鉴定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五)加强鉴定报告管理。鉴定机构应通过“济南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二维码。鉴定报告应确定房屋安全等级,明确鉴定结论,给出处理意见,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并附项目二维码。报告内容应规范、清晰、无歧义。鉴定报告交付委托人时,通过系统同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落实鉴定结果告知制度

    (六)规范危险房屋鉴定结果处置。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进行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的,鉴定机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鉴。对经复鉴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照《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鉴定机构监管

    (七)加强监督检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建立行业信用记录与公示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档案,通过“济南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并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守法守信情况、表彰处罚记录等内容,供市民、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查询。

    (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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