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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规划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完善工程总承包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规则,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文本》编制。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本》的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四、实施时间

  《标准文本》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文本》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doc

  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pdf

 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文本.doc

 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文本.pdf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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