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6年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专项稽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管理,根据我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住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暨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皖建稽函〔2026〕76号)要求及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26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6年8-11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1.市、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2.全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重点是近三年养老机构、医院、化工、劳动密集型厂房、高层住宅项目消防审验办理情况。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情况。 4.在建工程进场材料及设施设备防火性能抽检。 具体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工作指引》(附件1)。 三、检查程序 (一)查阅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近三年(2023年1月1日-2026年7月3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台账、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台账。 (二)实地抽查近三年(2023年1月1日-2026年7月31日)办结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项目。每个市抽取两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各抽查4个项目。 (三)根据检查情况完善检查表格,向被查市反馈检查情况。 (四)在建工程进场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抽检另行组织。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住建部门对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于2026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二)请各市住建部门梳理本地工作情况,统计本地区近三年项目清单(项目清单要与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消防审验项目一致),同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检查联络事宜,并于2026年7月31日前将检查联络表(附件1)和本地区项目清单(含县区)报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联系人:郭玉松,联系电话:0551-62871998;邮箱:ahszjtxf@163.com。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2.检查和稽查表格 3.联络表 2026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1.1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机制建设,制度建立,宣贯培训,业务办理等情况; 1.2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要求; 1.3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行为; 1.4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5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是否对建设工程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1.6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1.7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8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是否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1.9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是否使用合格产品; 1.10工程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1.11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是否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1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责任; 1.13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1.14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情况。 1.15在建工程进场材料及设施设备防火性能抽检。 2.检查方法 采取“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包括市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以及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抽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