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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配备监管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配备监管的通知
赣建城镇〔2026〕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关于优化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建审批〔2024〕13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异常情况监管的通知》(赣建城镇〔2024〕41号)等文件要求,近期我厅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发现我省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安管人员未配备或配备数量不满足要求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督促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认真核对本企业是否存在安管人员配备为“零”、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未持A证、企业C证未达最高等级资质人数要求等情况,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配齐安管人员。

二、常态化开展异常标注。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我厅将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江西住建云”平台常态化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管理。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的企业,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状态标注为“其他”,并将标注信息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标注为“其他”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将核查结果和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的处罚建议上报我厅。同时,将该企业的所有在建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全省建筑施工形势安全稳定。

联系人:黄树炉  联系电话:0791-88511316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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