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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合理延长试用期?规范操作看这里

网友 cookieMM:

 

在同一用工单位工作20多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劳务派遣人员,自身无过错,用工单位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而“在同一用工单位工作20多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恰好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因此用工单位不能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劳动者退回。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说,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其中就包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

因此,按照环环相扣的法律规定,当劳动者具备“在同一用工单位工作20多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正确的做法应是,将用工延续至劳动者依法退休。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服务部

网友 本慧:

 

什么情况下可以合理延长试用期?

首先,法律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因此,合理延长试用期的重要前提是原试用期未达到法定上限,比如3年期劳动合同原只约定3个月试用期(未到6个月上限),才有延长空间。

其次,要有正当事由。比如,试用期内员工长期病假、事假、产假,实际在岗时间极少,用人单位无法完整评估工作能力;岗位业务停滞、公司停工停产,劳动者无实际开展具体业务,无法完成考核等。但是不能单纯以“业绩不达标、能力一般、继续考察”为理由延长试用期。如果考核不合格可依法解除,不能变相延长试用期。

再次,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员工签字同意。

最后,在原定试用期届满前完成书面变更且延长后总时长不得突破法定上限。试用期到期后再谈延长,属于重新约定试用期,违反 “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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