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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外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规范确认办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外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规范确认办法

黔人社通〔2026〕46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外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规范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8月 17日

贵州省外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规范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人才评价成本,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情形可不经本办法确认,直接在我省按规定使用:

    (一)由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备案或授权的评委会评审取得职称;

    (二)参加国家统一组织,与职称存在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

    (三)职称证书信息可在全国12333政务服务平台查询。

    第三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单位、军队、武警部队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我省且继续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存在以下情况的可申请职称规范确认: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单位、军队、武警部队按合规程序取得职称,但职称证书信息因取得时间较早、涉密等原因未能在全国12333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

    (二)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单位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工作,实行“以聘代评”(即无职称证,仅有聘任文件)的。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规范确认受理范围: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单位自行设立、未经人社部门备案或授权的评委会评审结果;

    (二)省外取得的职称评价标准低于人社部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或享受了当地职称倾斜政策,取得的职称证书有使用范围限制。

    第五条 职称规范确认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申请时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所属职称系列与原取得或聘用的职称系列一致、专业相近相关;

    (二)与我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以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职称规范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报《贵州省外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规范确认申请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确认单》),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并将《确认单》及其主要业绩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按程序报送受理部门(单位)。

    (三)申请受理

    1.具有自主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申请人申请确认的职称与用人单位备案的自主评审权职称系列一致、职称层级能覆盖的,由该用人单位自主确认;

    2.不具有自主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或申请确认的职称与用人单位备案自主评审权职称系列不一致、职称层级不能覆盖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具有相应社会化职称评审权的评审单位确认。

    (四)受理审核

    受理部门(单位)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审核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完善的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全的需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五)办理确认

    受理部门(单位)审核资料通过的,在《确认单》上加盖受理部门(单位)公章。

    (六)结果备案

    1.备案程序。受理部门(单位)将盖章确认的《确认单》及申请资料报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备案中发现程序或资料存在问题的,退回受理部门(单位),由受理部门(单位)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资料或完善程序,经受理部门(单位)审核后向人社部门重新备案。逾期未补正或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人社部门不再受理;

    2.备案权限。省直用人单位及市(州)用人单位无评审权限提交到省有关评审单位确认的结果,由省人社厅备案。市(州)用人单位提交到市(州)有关评审单位确认的结果,由市(州)人社局备案。县(市、区、特区)用人单位提交县(市、区、特区)有关评审单位确认的结果,由县(市、区、特区)人社局备案;

    3.结果运用。备案通过的,人社部门在《确认单》上加盖公章。加盖人社部门公章的《确认单》可作为我省用人单位聘用和申请人在我省晋升上一级职称、岗位等级的依据。

    (七)复核申请

    对于受理部门(单位)、人社部门未予受理或备案的,应向用人单位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说明后,申请人有疑问的,可由用人单位向不予受理或备案部门(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具体程序为:自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依据不予受理或备案部门(单位)反馈的意见提交复核申请及材料,由用人单位向受理或备案部门(单位)报送,受理或备案部门(单位)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复核后仍未达到受理或备案要求的,不再受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须向受理部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确认单》及公示无异议说明;

    (二)原取得职称或聘用经历相关证明材料:如原职称证书复印件、评审表、批复文件、聘用证书、聘用合同等;

    (三)到我省工作的证明材料,如调动批复、入编证明材料或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辅助证明材料,如申请人申请确认的职称对应的评委会获人社部门备案(授权)材料或“以聘代评”相关依据;

    (五)在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职称资格,属于“以聘代评”的,需提交现工作单位学术委员会(无学术委员会的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其学术业绩水平达到我省相应职称系列层级评价标准的认定报告。

    第八条 责任界定:

    (一)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相关人员视同职称申报材料造假,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职称规范确认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理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负审核责任;

    (三)实行用人单位及受理部门(单位)“诚信承诺”和“谁确认、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尽审核责任、纵容乃至帮助申请人造假等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省人社厅依托“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搭建外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规范确认信息库,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结果时同步登记外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规范确认信息。

    第十条 经我省各级人社部门确认的职称,在我省范围流动的,原则上不再确认。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要求确认,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加盖印章的《确认单》不作为在省外申请确认的依据。

    第十一条 经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备案或授权的评委会评审并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的要求确认或评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外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规范确认申请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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