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首页
  2. 土木动态
  3. 内容

厦门市住建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更新工程消防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消防救援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更新工程消防管理的通知

厦住建消〔2026〕14号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资源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局,各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更新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提升历史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强化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一)实施主体和原则。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历史建筑更新工程实施主体。从事历史建筑更新工程,应坚持先评估、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二)可行性评估。在历史建筑更新工程决策实施前,鼓励实施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对建筑现状、使用功能、防火性能状况、工程拟采用的消防措施,以及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评估。经评估确定具备实施可行性后,再开展下一阶段设计工作。

    (三)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设计单位编制历史建筑更新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时,应满足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相关消防安全要求,并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

    确因客观条件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提出消防加强性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可行性论证(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火灾风险评估、存在问题,论证经济性、安全性、社会效益等);

    2.消防加强性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

    3.涉及防火分隔、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等不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鼓励采用火灾数值模拟分析或实体试验进行性能化防火设计研究。

    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对消防加强性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论证,编制形成与保护相匹配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现状的火灾风险评估、布局优化、建筑防火优化、消防设施优化、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作为相关保护、修缮和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历史建筑更新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按规定报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应提供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资料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依据。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未得到执行的,不得通过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二、加强消防设计审查管理

    (一)消防设计审查。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历史建筑更新工程,实施主体应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文件。

    (二)特殊消防设计。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历史建筑更新工程,实施主体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三)材料审核。住建部门收到实施主体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住建部门应当按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三、加强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一)竣工查验。实施主体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历史建筑更新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实施主体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实施主体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验收或备案申请。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施主体应当报住建部门消防验收备案。实施主体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或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住建部门收到实施主体提交的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凭证或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消防验收。住建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经现场评定合格的,自受理申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四)备案抽查。住建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检查对象,自确定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应当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加强消防安全协同监管

    (一)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建筑更新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理,会同消防救援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形成与保护相匹配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为相关保护、修缮和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价值、核心保护要素、保护要求、合理利用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等内容,作为实施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相关部门应当强化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加强全过程监管和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全周期监管合力,保障历史建筑消防安全。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历史建筑更新工程,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为保护利用经市政府认定的历史建筑而实施的更新建设活动。

    (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他人代管或者指定管理单位的,所有权人和被委托人或者被指定单位一并作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无使用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建筑更新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以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由市、区住建部门分别负责。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实行属地管辖,由历史建筑更新工程所在区的住建部门负责。

    (四)传统风貌建筑更新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8月27日

    (联系人:郭铭火,联系电话:2226623)

相关文章

回到顶部
请复制以下网址分享
厦门市住建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更新工程消防管理的通知
https://m.gc5.com/jzgc/tmdt/10466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