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的通知 为发挥行业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的检查、咨询、编制、调查等工作,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专家库管理办法》(闽建价〔2014〕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工作实际,现就规范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专家库应用、入库、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及动态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专业分类,专家库设立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工程等三类专家组。专家库可供龙岩市范围内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等选用。 专家库成员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熟悉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技术发展动向,在工程造价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业务满10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政策水平; (四)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经济的高级职称; (五)身体健康状况能适应工作需要,能正常参加并完成建设主管部门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或学术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二)审核。龙岩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适当控制专家库成员人数,择优确定专家人选。 (三)公示。经评审确定专家库成员后,对拟入库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专家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研究和制定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及相关专业课题研讨,加强学术交流,促进行业内的沟通与联系,推动行业进步和发展; (二)为编制必要的补充定额项目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三)参与人材机价格、造价指标等各类工程造价要素信息的采集、编制、评审工作; (四)参与行业内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审工作; (五)参与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工程造价纠纷、争议和投诉的调解、协调、调查工作; 1.遵守专家库的管理规定,执行本专家库的有关规则; 2.参加应邀的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工作,根据检查标准按时完成。按时参加应邀的其他相关工作。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执行国家相关建设工程造价政策,保证技术服务客观、公正、公平; 3.明确表明技术服务意见或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专家依法对其出具的意见或者结论负责; 4.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在结果未公布前不得违规向社会公开专家组结论; 6.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服务的工作纪律、廉洁纪律, 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7.专家的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及时告知更新; 选取入库专家开展工程造价服务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公平原则。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成员,若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岗的,应重新随机抽取。 (三)回避原则。专家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本人或者所在单位与项目及项目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3.与上述条款规定的相关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时间未满三年的,应当事前主动申请回避; 专家库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家库的分类和专家成员。定期核实和适时更新入库专家资料。对违反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 (二)入库专家的退出。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入库资格的;一年内累计3次不参加主管部门委派工作的;依法不履行专家库成员义务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和重大错误的;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的;其他符合退出专家库条件的。 (三)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对工程造价专家及其管理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成立龙岩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龙政建筑〔2011〕34号)同时废止,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专家库人员名单将按本通知重新确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