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解读 省政府公布《海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随着我省复杂建筑数量增多,对消防设施可靠性的要求日益提高,通过制定规章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全周期精细化管理,是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的必要保障。当前,部分建筑存在消防设施责任主体不清、维护管理不到位、功能失效等问题,设施“带病运行”现象时有发生。通过立法明确各方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监督检查,有利于提升消防设施完好率。同时,我省目前缺乏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具体规章,通过立法细化管理要求,可填补制度空白,完善消防法治链条。2026年4月,《海南省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海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为8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此项立法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筑牢公共安全底线的现实需要。 2026年3月,省消防救援总队启动《规定》立法工作,同年6月初起草形成《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两轮征求省有关部门及各市县政府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审议。省司法厅收到草案送审稿后,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初稿。至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共收到海口市、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41条意见建议,经研究,采纳20条,未采纳21条,再作修改完善,形成《规定(草案初稿)》。8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草案不分章节,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晰责任体系,压实管理链条。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实现监管闭环。对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鼓励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强化重点建筑的专业化消防管理。对于无管理人且无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建筑由政府组织协调确认相关责任,属于重大火灾隐患且不具备整改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细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支付要求。 (二)突出海南特色,强化气候适应性维护。结合基层消防工作要求,提出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的建设要求,解决集中连片的经营性自建房、老旧小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等火灾高风险区域消防设施缺配或损坏的顽疾,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保障水平。针对我省气候特点,明确要求建筑消防设施标识选用耐潮、耐腐蚀、抗老化材料,提升标识设置的规范性;明确配置在岛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采取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腐蚀等措施,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三)鼓励科技赋能,推行智慧消防管理。鼓励配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接入智慧消防信息平台,实时传输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等信息;明确通过平台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以单人值班,提升管理效能。同时要求政府将政务服务、城市运行管理等平台与智慧消防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智能化监测、预警和处置。 (四)严格过程控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构建了从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年度检测、维修停用处置的全过程闭环管理;明确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且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紧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改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联合消防救援部门开展实地查勘并根据消防救援部门判定结果出具意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意见简化审批程序,实现紧急维修资金的快速启动。 (五)创新奖励方式,强化信用约束。从城市更新消防整改专项低息贷款、国际消防项目认证两方面出台激励政策,多渠道引导金融、相关场所主体协同提升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水平。明确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建筑消防设施违法行为。将因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相应惩戒,增强监管威慑力。 (六)明确法律责任,确保制度落地。对单位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自行维保未配齐设备人员、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停止使用期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两类违法行为设置罚则。对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