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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规〔2026〕4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日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更好发挥重点项目对支撑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落实、服务“创新驱动、开放引领、科产融合、强县活区”发展战略和“五中心五地”中心任务、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满足民生需求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谋划储备、申报确定、组织实施、资金争取、协调保障和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规范等要求,且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好、要素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体现发展新质生产力等要求,对成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印发实施的项目。

    (一)重大产业化项目。包括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都市现代农业,含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基础设施,水网、新型电网、算力网、新一代通信网、城市地下管网、物流网等“六张网”建设,防灾减灾、市政道路、智慧城市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信息、科技等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安全基础设施等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三)重大社会民生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包括教育医疗、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城市更新、生态环保等项目。

    (四)国家和省在蓉布局的重大项目,含军民融合等项目。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质效优先、科学筛选,协同联动、重点保障”原则,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管理服务跟着项目和资金走”,形成项目策划储备、落地开工、加快建设、竣工投用的良性循环。

    (一)策划储备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保等要求,处于前期策划、论证研究、办理手续等阶段,拟于未来两年内转化实施的项目。

    (二)落地开工项目是指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拟于本年度内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开工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建造基础(含正式打桩)为标准,能源、交通、水利、技改、农业等项目按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快建设项目是指前序年度已开工、结转至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四)竣工投用项目是指本年度内能够建成,计划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

    第五条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联动推进原则,健全市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机制。

    (一)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国家和省市要求、项目投资形势变化,会同有关单位明确筛选标准和原则,牵头编制、调整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统筹推进项目实施。

    (二)经信、军民融合、商务、文广旅、口岸物流、金融、农业农村、交通、住建、水务、公园城市、生态环境、科技、卫健、教育、民政、城管、体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电力、燃气、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应急、气象、人社、财政、统计、审计、司法行政等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作为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行政审批、要素保障和建设监管等部门,各部门明确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牵头处室、具体责任人,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市重点项目组织申报、建设推进、保障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明确牵头和责任部门,做好辖区内市重点项目组织申报、建设推进、保障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市属国有企业、相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市重点项目组织申报、建设推进、保障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单一追求列入市重点项目的数量和规模,着力提升项目质量效益,严防“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确保项目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和承载能力。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管理职责,督促项目业主规范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保障合理工期和安全环保投入。

第二章项目策划储备、确定和调整

    第七条项目策划储备实行“分级分类入库、行业审核把关”机制。

    (一)产业化项目储备。建立健全由发展改革、经信等市级部门牵头,投促、科技、军民融合等市级部门和各区(市)县协同的产业建圈强链“2+3”工作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和关键环节,储备一批强链补链延链优质项目,动态更新产业化项目储备清单。

    (二)重大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生态环保项目储备。优化完善由发展改革、财政等市级部门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工负责的“2+N”对上资金争取机制,聚焦“十五五”规划明确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平台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国省财政专项等资金投向,常态化开展项目策划储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做好跨区域、跨领域、跨级次重大项目策划。

    第八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季度调整。前序年度已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且未竣工的项目,无特殊原因应接续申报。

    (一)组织申报。每年第四季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制定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申报标准和条件。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驻蓉机构和在蓉央企、省属国企等单位按要求确定策划储备、落地开工、加快建设、竣工投用项目申报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并对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二)审核筛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会商审核并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优先推荐纳入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项目,并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衔接;择优提出具有战略支撑性、产业引领性、民生保障性的市重点推进项目建议名单。

    (三)印发实施。市重点项目、市重点推进项目建议名单,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四)市重点项目原则上以单体项目申报。对在一定区域范围[含跨区(市)县]实施、单体投资较小的城市更新、地下管网建设或改造、交界地带融合发展、高标准农田、“一老一小”“断头路”等项目,可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打捆申报。不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生态环保等要求,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属于楼堂馆所、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不含人才公寓、保障性安居工程)或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的,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九条市重点项目每季度评估调整,保持总量平衡,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

    (一)对前期工作推进顺利、需提前向下一阶段转化的策划储备项目,可列入落地开工批次项目。

    (二)因投资主体意愿、政策、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难以继续实施的,由申报单位申请调出,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并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政策收缴追回。

    (三)因投资计划、建设周期、建设规模等变化,需调整项目投资、建设内容、业主等信息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条集中申报或调整以外确需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个别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市政府报送书面请示。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请示后,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素保障部门等会商研究并反馈意见,根据市政府部署开展调入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强化招引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持续跟踪立项、用地、规划等全流程,推动招引项目落地转化和开工促建。产业化招引项目达到市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由相关单位申报转化为市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坚持“谁申报谁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等作为组织申报主体,明确责任领导和牵头单位,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本地区项目策划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是市重点项目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人,依法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筹措、证照办理、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主动配合巡视、巡察、督查、审计、检查并做好整改。

    第十四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经济发展、管项目投资”,以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行业主管、行政审批、要素保障等部门指导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推进问题,结合国家和省市政策动态完善支持措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申报审核、协调服务,并跟踪竣工投用项目运行、投产纳税、升规入统等情况。行政审批部门依照审批事项清单和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优化流程,依法依规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共享归集信息,减少基层负担。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和省汇报支持力度,持续深化改革和创新举措,强化资金、人才、用地、用林、用能、环保、数据、材料等保障。属地政府(管委会)做好征地拆迁、外部配套、安全监管、应急管理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项目档案工作。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在争取和安排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时予以支持;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每年安排经费支持项目策划储备。开辟市重点项目信用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省有关贷款补贴政策,组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吸引更多民营企业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十六条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年度重大项目用地用林保障台账,按照项目用地所处阶段安排专人服务。市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优先保障,不足部分由成都市足额保障;市级重点推进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成都市全额保障。开通用地报征“绿色通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完善用地供应方式,缩短供地周期,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开辟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深化规划、用地、环评、文勘、施工等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机制。

    第十八条依托成都市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智慧调度平台(以下简称蓉城项目通),对策划储备、落地开工、加快建设、竣工投用项目实行分类入库、跟踪推进、监测预警和协调调度。

    (一)“线上+线下”快速处置机制。蓉城项目通对迟滞风险项目发出预警,分级分类推送相关单位并跟踪督促,项目责任单位于两个工作日内处置。需协调的问题,区(市)县事权由属地解决,市级及以上事权由相关市级部门限时协调、跟踪办理;线上协调成效不明显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协调,难以解决的报请市政府提级解决。

    (二)“行业+综合”、市领导提级促建机制。市级部门按行业和重点产业链分工协调项目问题,必要时提请分管市领导调度;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或行业协调成效不明显的问题,报请市委市政府提级促建并跟踪督促;涉及省级及以上事权的,争取纳入省重大项目专题调度。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总结推广市重点项目推进经验,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引导社会各界支持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加强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市重点项目服务点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派首席代表一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委派专职主办员各一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委派兼职主办员各一名,为市重点项目提供行政审批办理、项目跟踪推进、问题协调调度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市重点项目推进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在项目策划储备前期工作经费、用地保障等方面倾斜支持。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市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单位和个人推进市重点项目中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尽职免责、容错纠错。

    第二十四条每年1月1日至当年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正式印发前,已初步纳入计划的项目参照市重点项目有关要求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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