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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管〔2026〕1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组分立核定

  (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重新核定。

  (二)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以下相同)、设备、代表工程业绩、法律关系等内容。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

  (三)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法律关系等内容。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二、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核定

  (五)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法律关系等内容。

  (六)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转移资质前,原企业应当至少完成一项该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

  (七)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应当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同意。

  (八)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三、资质出、入省审核

  (九)省外建筑业企业拟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将资质转入我省的,资质迁出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出具同意出省函并明确认定该企业资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同意出省函应通过机要交换、EMS邮寄或者传真送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方式不予认可。

  (十)省内建筑业企业拟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将资质转出省外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是否满足转出条件后,统一出具出省函。

  四、其他要求

  (十一)企业因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情形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其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或“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十二)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类企业资质的业绩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十三)存在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转移资质有在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被标注资质异常等情况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资质许可事项。

  (十四)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大资质承继企业动态核查频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3日

初审:李竟瑞

复审:刘晨

终审:王海莹

附件:附件: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材料清单.docx

原文链接:

https://xxgk.jl.gov.cn/zcbm/fgw_98022/xxgkmlqy/202609/t20260909_9704680.html?sessio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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