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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公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第三批)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第三批)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6〕11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全省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持续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在各地查处上报的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基础上,现将第三批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深化招投标领域治理改革,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秩序。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要引以为戒,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附件: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第三批)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5日

附件

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第三批)

案件一:金华市某市政工程串通投标案  

    2025年9月,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绍兴某园林公司、金华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在某市政工程投标中,投标文件均由同一单位编制,构成串通投标违法行为。2026年1月,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及浙江省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两家公司各处以中标金额5.5‰的罚款,计人民币23985.93元;对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范某及吴某各处以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计人民币1439.15元。

案件二:杭州市某绿化项目弄虚作假投标案  

    2025年9月,浙江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某绿地养护项目投标,使用未在本公司缴纳社保的季某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构成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3日,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及浙江省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浙江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57549.04元;对直接责任人员范某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2877.45元。

案件三:宁波市某建设项目肢解发包  

    2025年8月23日,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宁波某模具有限公司在已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将本已包含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桩基工程单独拆分,直接发包给宁波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构成肢解发包违法行为。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十五条,对宁波某模具有限公司处以该部分工程合同价款0.75%的罚款,计人民币907.5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四:嘉兴市某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案  

    2025年3月6日,嘉兴市嘉善县某智创中心项目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王某在技术标主观评审环节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2025年10月17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禁止当事人王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的处罚决定。

案件五:丽水市某医院项目违法分包案  

    2025年3月20日,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书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遂昌县某医院项目的防水保温工程,分包给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6%即535485.16元的罚款。

 

原文链接:

 

https://jst.zj.gov.cn/col/col1229129246/art/2026/art_487b810e8cac6d9da639329056082ab0.html?sessio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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