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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9月3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全周期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评标专家整体素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依法聘任并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评标专家分为普通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库;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具体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动态监管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行为的记录、管理,并配合市招标投标办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市招标投标办、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市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实行全过程电子化监督管理,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以及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专家服务、专家管理、专家抽取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2.因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或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3.因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受过行政处罚的;

  4.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任现职的;

  (二)具有建设工程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

  (四)所申请专业的工作业绩不少于3个;

  (五)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七)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能胜任评标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建设工程类中级职称满5年,且具有国家建设类一级(含不区分等级)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资深评标专家除满足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下列职称条件之一:

  1.具有建设工程或相关专业正高(教授)级职称;

  2.具有建设工程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被建设类一级(甲级)资质及以上的企业聘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3.具有8年以上建设工程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取得国家建设类一级(含不区分等级)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经验;

  (三)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

  (四)所申请专业的工作业绩不少于5个;

  (五)近2年内有评标记录且本聘期内未被暂停抽取使用2次以上;

  (六)未因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七)未曾被降级为普通专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及本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以直接申请资深评标专家。

  第九条 本市评标专家库设评标专家技术委员会,主要由本市资深评标专家组成,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合同、劳动关系(含退休),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投标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或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审批、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一条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招投标平台在线申请。

  每位申请人最多可申报3个评标专业,同一大类(工程类、货物类)内最多申报2个专业,原则上不得跨专业类别。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入库审核程序如下:

  (一)市招标投标办在线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核及基本能力测试;

  (二)申请人参加由市招标投标办组织的专业水平和评审能力评估;

  (三)申请人参加培训考核;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招投标平台公示评标专家候选人,公示期为7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招投标平台发布评标专家核准入库公告,公告期为3日;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线颁发评标专家电子证书。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5年(年龄65周岁以上的,聘期到70周岁),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未按时提出续聘申请的到期后自动解聘。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入库标准(除年龄要求外)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续聘,审核未通过的不予续聘。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场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开始前的1个工作日内在线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无相关专业或2次随机抽取失败,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人可以按需要人数2倍以上提供候选评标专家,经市招标投标办核准后抽取。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场招标的项目,在评标过程中非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在线更换:

  (一)需要回避的;

  (二)评标开始30分钟仍未出席的;

  (三)因评标过程中突发状况,无法继续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十七条 市招标投标办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进行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第十八条 市招标投标办负责将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等记入评标专家的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通过招投标平台在线进行信息变更。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因自身原因一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通过招投标平台申请暂停评标,暂停评标每次不超过3个月,由市招标投标办核准后暂停。申请暂停期满后自动恢复。

  第二十一条 市招标投标办每年对评标专家组织教育培训,并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测试。评标专家未按时完成教育培训或测试的,暂停抽取使用,待完成教育培训或测试后予以恢复。

  第二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办建立并公布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依据评标行为记录记分情况形成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评标评估中对评标专家评标工作质量的评价情况在评标行为记录中予以记分。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警示,并在评标行为记录中予以记分;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6至12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并在评标行为记录中予以记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将其清出评标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

  (一)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

  (二)年满70周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及本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可延长至75周岁);

  (三)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入库条件的;

  (四)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入库情形的;

  (五)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

  (六)累计禁止评标一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被调整出库的,评标专家电子证书自动作废,且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公告警示、禁止评标信息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布,清出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公布,发布在招投标平台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现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6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6月30日止。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jsgl/20260923/2610d0acda404470923a36665f86fd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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