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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为指导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订立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一、制定背景

工程建设领域中合同纠纷案件频发,其中因合同签订不规范、专用条款约定不明、权利义务界定不清、风险分配机制缺失而导致工期延误责任不清、设计变更签证效率低、工程价款结算难等纠纷问题突出。同时,近年来国家及本省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程计价与结算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亟需通过在专用条款中作出具体约定来保障政策落地落实。

《示范文本》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基础上,对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和完善,是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配套使用(即:合同协议书和通用条款采用全国统一版本,专用条款采用浙江省《示范文本》)。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6〕7号)

三、主要内容

《示范文本》聚焦合同履行中的常见争议点,对合同条款的原则性约定进行了细化、完善和补充。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基础要素的约定

1、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结合工程实践,明确了其他合同文件包含的内容,并对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在通用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合同文件更完整。

2、发承包双方权责方面。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渣土长效管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实名制管理等要求,明确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二)价款与结算核心条款

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工程量清单错漏是引发价款纠纷的核心症结之一,《示范文本》约定了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争议。

4、进度款支付。约定付款周期为按月支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核签的报告后14日内,支付比例不低于当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 %。并明确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5、竣工结算审核时限。竣工结算审核时限是实务中争议高发区域。《示范文本》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精神,要求发包人自承包人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至发包人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包人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办结工程结算审核时,须向承包人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书,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结算款。

6、工程款支付担保。《示范文本》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并明确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实行资金共管等。 

(三)风险分配

7、风险分摊约定比例。约定合同工期 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承包人承担 5% 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合同工期 18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承包人承担3%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 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8、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是导致工程价款变化的重要因素,《示范文本》衔接我省2025版计价规则,增加对中标人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合理性分析的选项,对出现单价异常情形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合理单价,确定的合理单价仅适用于合同有约定的工程量变更的计价。从源头减少结算纠纷的产生。

(四)履约过程管理条款

9、工期与进度计划。《示范文本》中约定工期延误的认定情形、工期顺延的条件以及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明确不利物质条件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约定。

10、质量标准的细化约定。明确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并约定验收程序、质量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规则。明确优质工程增加费的约定,要求不应将优质工程增加费当作奖金、违约金使用。

11、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明确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并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工期在1年以内的工程预付不低于50%,工期超过1年的工程,预付比例不低于30%。

(五)违约救济与争议解决

12、违约责任的合理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坚持对等原则,兼顾公平性与可执行性,避免违约金无上限或者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等显失公平的条款。

13、争议解决机制的多元配置。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约定采用无争议价款结算时,争议问题采用争议评审方式,以降低争议解决成本、缩短纠纷解决周期。

四、施行时间

实施时间为2026年11月1日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571-8805197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的通知
浙建〔2026〕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行为,维护合同订立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doc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

https://jst.zj.gov.cn/col/col1229159268/art/2026/art_419fb013d3204c668e3d6932c17c92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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