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切实规范临时建筑审批,全面加强临时建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的管理活动。 三、下列情形可申请建设临时建筑: (一)因解决重大安全隐患、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满足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的。 (二)在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本项目需要搭建、工程竣工前必须拆除的。 (三)其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满足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和已纳入近期建设计划项目的实施,不得影响交通、市容、消防等公共利益,不得造成安全隐患。沿街建造的临时建筑,其沿街立面的造型、形式、色彩等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临时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2层,不得建设地下室。因公共利益或生产工艺、建筑强制性规范要求等情形,确需突破上述规模的,由项目属地功能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属地平台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 五、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人,下同)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对临时建筑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日常维护和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审批细则 六、临时建筑建设前,应当取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且已按规定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的临时建设除外。 七、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延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二)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符合建设临时建筑条件的,受理后会同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属地平台单位等有关单位对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三)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联合审查通过后,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项目经公示且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筑规模、建筑用途、使用期限等临时建设要求;由市住建局按规定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相关规定需缴纳土地收益金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相关规定收缴土地收益金。 九、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及确认权属范围的勘测定界图(附最新地形)。 (五)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 (六)本细则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建设规模超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临时建筑,应提供市人民政府同意意见。 (七)根据相关规定需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应提供土地收益金缴纳申请表。 (八)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九)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可能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应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续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续申请材料。 (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现场踏勘,确认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建设位置、建筑规模、建筑用途等均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致。涉及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职能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邀请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并征询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三)符合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续要求的,如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拟延续许可的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项目经公示且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注延续信息。根据相关规定需缴纳土地收益金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收缴土地收益金。 十一、申请临时建筑延续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授权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效期内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原批准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 (六)建筑使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提供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 (七)根据相关规定需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应提供土地收益金缴纳申请表。 (八)本细则实施后批准的临时建筑,应提供规划核实意见单或联合验收意见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十二、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做好临时建筑的结构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应加强指导。 属地平台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协同加强对临时建筑的监督检查,实施“全周期”监管直至临时建筑拆除。 十三、根据本细则应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及时组织地勘、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单位还应按规定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部门验收通过的,相关部门应在规划核实意见单或联合验收意见单上出具同意意见;竣工验收通过的,应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 十四、根据本细则应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未取得规划核实意见单或联合验收意见单的不得投入使用,市市场监管局不得办理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十五、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执法事项赋权乡镇(街道)按规定查处。 十六、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有效期届满不拆除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执法事项赋权乡镇(街道)按规定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十七、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的管理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八、本细则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土地储备机构和受委托对储备地块实施资产管理和利用的单位。 十九、本细则自2026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申请表 2.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续申请表 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临时建筑规划核实意见单 5.临时建筑联合验收意见单 6.临时建筑到期提醒通知书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注:本表适用于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验收。 附件5 注:本表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验收。 附件6 临时建筑到期提醒通知书 (建设单位) : 贵单位经批准在 (坐落) 建设 (项目名称) ,批准建筑面积 平方米,许可证号 ,批准用途为 ,批准期限至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有效期截止日或延续后有效期截止日)。 根据要求,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请贵单位尽快完成建筑腾空并于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有效期截止日或延续后有效期截止日) 前自行拆除到位。如需继续使用且符合许可延续条件的,请尽快办理许可延续手续。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