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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原《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珠建〔2023〕115 号)将于2026年10月31日到期失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加强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规范建筑市场用工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我局修订形成了《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

  (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的通知》(粤建市〔2026〕63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规〔2025〕3号)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十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管理办法》制定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反馈修改意见5条,采纳5条。

  四、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构建“实名登记、进退场闭环、到岗履职可查、工资支付可溯、数据互联共享”的实名制管理机制,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各方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证上岗、人员脱管等突出问题,引导企业从“应付检查”转向“主动合规”,推动住建领域用工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由人工台账向数字赋能转变,为住建行业规范有序、安全稳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五、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稿立足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际,依据国家、省相关建设工程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规范全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管理办法》明确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界定了住建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建设单位各方主体职责。

  制度核心是以从业人员面部、虹膜等唯一生物身份特征为核心,通过市级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归集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安全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工资发放、证件有效期等全维度数据,实现与省级实名制平台数据联通共享。同时将实名制管理与安全生产、工资支付深度绑定,明确信息采集、岗前培训、日常考勤等全流程管理要求,补齐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用工合规、权益保障短板,减少考勤代刷、人员脱岗、培训缺位、欠薪隐患等问题,全面提升珠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精细化、信息化监管水平。

  六、有利举措

  通过全面推行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构建“实名建档”治理体系,推行“数据管人+源头防控”新模式,既让企业和工人享受到用工规范化带来的权益保障与办事便利,又确保了人员底数清、考勤记录实、工资支付准,实现了施工现场管理从人防向数治的转变。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与修订前相比,主要修改了以下几部分:一是对部分条文的语言、逻辑进行调整;二是对原《管理办法》中建筑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职责进行了修改,目前建筑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已不承担实名制培训工作;三是将原实名制打卡的虹膜识别修改为现在主流的面部识别打卡;四是参照广东省、珠海市实名制平台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到岗率指标要求,修改原《管理办法》中总监及项目经理的带班生产时间要求;五是根据住建部统一要求,信用评价办法由住建部统一制定,删除原《管理办法》中有关信用评价的内容。

  八、解读单位和电话

  解读单位: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56-225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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