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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两制度一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两制度一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思明区、湖里区住建局,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住交局:

  现将《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制度》《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处联系。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涉企行政检查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保障住建领域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是指在企业资质、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建筑废土处置、房地产、公积金、房屋交易租赁等住建行业监管中,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的企业名录,对纳入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应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所在地等信息。

  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第三条 纳入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未受到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且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二)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企业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四条 企业具备以下情形可优先纳入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

  (一)住建领域信用评价较好及以上的企业;

  (二)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或列入优质企业名录库的企业;

  (三)对行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

  第五条 严格按以下程序确定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

  (一)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处室(单位)应当根据纳入条件和标准对企业集中摸底调查。根据摸底调查结果,结合本行业监督管理实际,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审核确认后,于每年3月形成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征求意见稿。

  (二)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处室(单位)需向社会公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所在地、问题反馈途径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企业,应进行复核。

  (三)市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处负责汇总、公布和报备市局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对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核查、复查,但应当控制合理频次:

  (一)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

  (三)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四)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

  (五)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

  第七条 对于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企业,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住建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示例)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

https://szjj.xm.gov.cn/zwgk/bjwj/202610/t20261016_30216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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