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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住建局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的通知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的通知
盐住建招【2026】3号
各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民生项目紧急实施等招标人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不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二、公示内容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完整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评标定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等全部内容)进行提前公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项目,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后续招标阶段的评标定标办法一并公示。所有公示文件须严格按照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最新示范文本编制,不得擅自删减必备条款,招标人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公示时间
    招标人应当在正式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前,将拟发布的招标文件上传至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信息发布次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个自然日。招标人应合理规划时间,充分考虑提前公示及意见修改所需时长,确保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完成意见的收集与处理。
四、公示操作流程
    1.招标人登录“盐城市全行业一体化招投标平台”,通过“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模块准确填报项目信息,上传完整公示文件后提交至平台指定栏目发布。
    2.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及潜在投标人可就公示内容存在的违法违规、不合理条款,通过“盐城市全行业一体化招投标平台”“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意见反馈”模块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具体依据。意见应当注明真实身份及有效联系方式,逾期提交或未按要求提交的,将不予受理。
五、工作要求
    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研判社会公众及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平竞争的合理化建议,应当充分吸纳并修改完善正式招标文件,再按规定程序正式发布。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开展情况、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作为项目招标投标资料的一部分,纳入招标档案存档。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与督促指导,将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畴,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推动招标人规范落实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相关要求,确保制度全面落地。
     附件:盐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一览表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19日

附件:

 

 盐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提前公示一览表

1 - 副本(1) - 副本.png

1.如对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内容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登录“盐城市全行业一体化招投标平台”,通过“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意见反馈”模块提交书面意见建议。

2.本次公示的招标文件为征求意见草案,并非最终正式招标文件,不构成招标要约。

3.招标人将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汇总研究,但不承诺采纳全部意见。最终以正式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保留对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4.正式招标文件将在本次公示结束并修改完善后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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