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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2026版)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2026版)》的通知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6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住建规﹝2026﹞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2026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2022版)〉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18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23日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

(2026版)

为切实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使用流程,提高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6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住建规﹝2026﹞1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各方主体职责和具体流程明确如下。

第一章 维修、更新、改造

 

一、准备阶段

(一)出现维修情形并报告

物业管理区域出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情形时,相关业主或者单位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报告。

相关主体报告的维修事项符合紧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情形的,使用申请人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并出具紧急维修情形核实结果。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向区(市)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报告。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并出具核实结果。

(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动议

使用申请人自收到维修情形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完成是否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动议。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根据议事规则完成动议;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但选聘有物业服务人的,由物业服务人组织完成动议;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且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相关业主组织完成动议。

(三)择优选取意向施工单位

使用申请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取意向施工单位。

二、申请备案阶段

(一)创建工程项目

使用申请人应当及时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发起“创建工程项目”业务单,按要求填写工程项目名称、维修类型、预算金额等信息,并上传申报资料、择优选取意向施工单位结果。

(二)电梯检测

紧急使用、单项或者同一分摊范围内累计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正常使用的电梯维修(更换)项目,应当进行电梯检测,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 紧急使用由使用申请人通过系统向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上传《电梯验收工作委托书》(适用于电梯维修/更新/改造)。

 正常使用由使用申请人通过系统向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上传《电梯核查及验收工作委托书》(适用于电梯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电梯更换检测评估委托书》(适用于电梯更换),和《电梯施工方案》申请技术核查(安全评估)。

2. 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在收到技术核查(安全评估)申请后,应当到现场核查,已对电梯安全使用产生影响或者已停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电梯核查报告》上传至系统;更换电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评估工作并将《电梯安全评估报告》上传至系统。

(三)预算审核

紧急使用、单项或者同一分摊范围内累计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正常使用,应当引入工程造价预算审核,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 使用申请人及时通过系统随机选择工程造价审核机构,上传《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书》和预算审核所需资料,申请预算审核。

2. 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预算审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初审,并通过系统向使用申请人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预算初审建议书(征求意见稿)》。

使用申请人无异议的,应当在系统中予以确认,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在收到确认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预算审查建议书》并上传至系统,其审定的金额作为使用方案中的预算总金额依据。

使用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系统中提交佐证资料,工程造价审核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预算审查建议书》并上传至系统,其审定的金额作为使用方案中的预算总金额依据。

(四)拟定、审核、公示使用方案

1. 使用申请人在系统中选择“金额分摊”的房屋,填写使用方案信息并提交属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审核。

2.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使用方案、专项维修资金申报流程、提交要件以及第三方监督服务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属于正常使用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属于紧急使用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 使用方案审核完成后,使用申请人及时从系统打印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告),属于正常使用的公示期不少于15日,属于紧急使用的只需要将使用方案向相关业主公告即可。公示期满或者公告后,由使用申请人将公示(公告)情况上传至系统。

(五)组织业主表决(正常使用)

属于正常使用的项目应当组织业主依法表决,具体流程如下。

1. 使用方案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主体(以下统称表决组织主体)组织相关业主按照使用方案约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表决,鼓励使用“成都智慧物业”微信小程序、“天府市民云”APP等线上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2. 表决期满后,表决组织主体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表决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表决组织主体应当向使用申请人移交表决结果和公示情况,由使用申请人将表决相关资料上传至系统。

(六)签订施工合同

使用方案依法表决通过且表决结果公示期满后,或者使用方案公告后,使用申请人应当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将签订后的施工合同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表决结果公示期内业主提出异议(需要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的,使用申请人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使用申请人和施工单位暂不签订施工合同;异议已解决或者无异议的,使用申请人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签订施工合同。

(七)使用备案

1. 签订施工合同后,使用申请人应当及时在系统中填报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包含《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盖章扫描件)申请使用备案。

2.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属于正常使用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属于紧急使用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资料要件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退回使用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八)预算资金拨付

1. 使用备案通过后,使用方案约定需要拨付预算资金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资金拨付审核。

2. 使用申请人收到预算资金拨付审核通过通知后,将电子发票(金额应当与使用备案表中“本次实际拨付金额”一致)上传至系统。

3. 专户管理银行在系统中收到电子发票等资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完成预算资金拨付。如相关资料不符合规定,可以退回使用申请人重新上传。遇特殊情形(如纸质制式发票)时,使用申请人可以持相关资料至专户管理银行临柜办理。

三、施工及竣工验收

(一)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施工行为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使用申请人应当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也可以邀请业主代表参与监督,并保存相关资料。

(二)竣工验收

1. 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引入第三方监督服务的维修项目,使用申请人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合同和使用方案约定的验收人员共同对工程项目现场进行竣工验收。

2. 引入第三方监督服务的维修项目,使用申请人应当及时联系项目相关的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参与竣工验收,第三方电梯检测机构应当同步完成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应当同步核实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完成现场收方工作。

3. 取得竣工验收结果后,使用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由属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及时责成使用申请人调查处理,并暂停下一步流程,经调查处理完成且相关业主对调查处理结果无异议的,可以继续下一步流程;仍有异议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协调处理,协调处理后可以继续下一步流程。

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已调查(协调)处理完成的,使用申请人应当及时在系统中填报竣工验收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四、结算阶段

(一)结算审核

紧急使用、单项或者同一分摊范围内累计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正常使用,应当引入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 使用申请人自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应当与预算审核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为同一家机构)完成现场收方后,及时通过系统向工程造价审核机构上传《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书》和结算初审资料,申请结算初审。

2. 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结算初审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初审,通过系统向使用申请人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结算初审建议书(征求意见稿)》。

3. 使用申请人收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结算初审建议书(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由使用申请人向工程造价审核机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并在系统中上传结算终审资料。

4. 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结算终审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使用申请人出具正式《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书》;使用申请人如对结算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系统中申请随机选取其他工程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再次审价,最终审价结果以第二次审价结果为准。

(二)资金拨付

1. 竣工验收结果公示期满(需要结算审价的,自结算审价完成)后,使用申请人及时在系统中填报结算资金拨付申报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包含《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报告表》盖章扫描件)申请结算资金拨付(含预算、结算资金一并拨付的维修项目)。

2.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收到结算资金拨付申请后,应当对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进行审核,属于正常使用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资金拨付审核;属于紧急使用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资金拨付审核。

3. 使用申请人收到结算资金拨付审核通过通知后,将电子发票(金额应当与结算报告表中“本次实际拨付金额”一致)上传至系统。

4. 专户管理银行在系统中收到电子发票等资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完成结算资金拨付。如相关资料不符合规定,可以退回使用申请人重新上传。遇特殊情形(如纸质制式发票)时,使用申请人可以持相关资料至专户管理银行临柜办理。

五、注意事项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久未办结项目(业务自预计竣工日起满12个月仍未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3个月仍未办结资金结算的)的统筹监管,组织、督促使用申请人、施工单位等积极推进落实,切实防范资金长期挂账、挪用、占用、截留风险,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提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质效。

 

第二章 购买维修保险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险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拟定、审核、公示使用方案

1. 使用申请人在系统中选择“金额分摊”的房屋,填写使用方案信息并提交属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审核。

2.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使用方案审核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 使用方案审核完成后,使用申请人及时从系统打印使用方案,向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使用方案及维修保险服务方案,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后,由使用申请人将使用方案公示情况上传至系统。

二、组织业主表决

1. 使用方案公示期满后,由表决组织主体组织相关业主按照使用方案约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2. 表决期满后,表决组织主体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表决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表决组织主体应当向使用申请人移交表决结果和公示情况,由使用申请人将表决相关资料上传至系统。

三、使用备案

1. 使用方案依法表决通过的,表决结果公示期满后,使用申请人应当及时与保险机构签订《维修保险合作协议》,并在系统中填报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及公示材料(包含《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盖章扫描件、缴费通知书、维修保险服务方案、维修保险合作协议)申请使用备案。

2.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资料要件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退回使用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资金拨付

1. 使用备案通过后,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完成资金拨付审核。

2. 专户管理银行在系统中收到资金拨付审核通过通知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完成资金拨付。专户管理银行收到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保险保单后及时上传至系统,并填报相关信息。如相关资料不符合规定,可以退回相关人员补正。遇特殊情形时,使用申请人可以持相关资料至专户管理银行临柜办理。

附件:1. 正常使用流程图及所需资料

2. 紧急使用流程图及所需资料

3. 购买维修保险流程图及所需资料

4. 名词解释

 

原文链接:

https://cdzj.chengdu.gov.cn/cdzj/c180810/2026-10/26/content_8341b02a9a0944888018778f3697eac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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