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为了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 1.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1.4 监督机构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4.1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1.4.2 突出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应当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 1.4.3 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重点是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等资料; 1.4.4 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抽测,监督人员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