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4.1.1 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公正、科学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行政、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干预;检测人员应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认真按规范、标准等进行检测。 4.1.2 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体系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4.1.3 试验室必须独立取样,所取样品要有代表性。 4.1.4 试验检测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采用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化管理软件进行信息采集、处理、汇总及上报。实现高速铁路试验检测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程序化,以便各级机构及时掌握试验检测工作的动态,分析试验检测存在的问题。 4.1.5 试验室应建立试验人员守则、信息上报等各项管理制度,人员离岗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请假制度。 4.1.6 对施工所用工程材料进场前按铁建设(2005)160号文件及其补充规定要求进行试验检测,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试验检测项目应立即停工,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1.7 试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可靠,要有试验、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试验检测专用章。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4.1.8 试验室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和质量管理部门。 4.1.9 试验室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1 超出资质允许的试验检测范围,出具试验报告。 2 与被检测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3 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验报告。 4 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 如有发生,根据情节对项目危害情况依照相合同、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4.1.10试验室有义务配合上级单位的检查和现场抽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各级试验室可在上级单位的组织下参与对其工作管段外工程的交叉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