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相关规定 (1)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新、扩、改建路,交付5年内,大修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4)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5)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