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1.1碎石要用质地坚韧,预先筛分成几组不同粒径的碎石(如31.5~19㎜;19~9.5㎜;9.5~4.75㎜的碎石)及4.75㎜以下的石屑。 1.1.2水泥:宜选用初凝时间3小时以上和终凝时间较长(需在6小时以上)的水泥,不得使用快硬、早强的水泥以及已受潮变质的水泥,宜采用PO.32.5或PO.42.5的水泥。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的下承层(级配碎石底基层)表面要平整、坚实具有规定的路拱,下承层(级配碎石底基层)的平整度和压实度,高程、宽度、横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