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权力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