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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稳定碎石(砂砾)基层施工监理细则4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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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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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3-10-23 16:02
  • 发布作者:学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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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类型 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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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监理单位按监理委托合同对其规定的范围进行实施阶段监理。 第二章 监理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监理工作内容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施工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使其施工质量、进度、投资满足规定的范围,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要求。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授权,对下述内容及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并给予监理单位必要的配合。 (一).工程变更与监理指令 1.工程变更: 无论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的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并由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人实施,以便有效地控制投资,保证施工质量及协调工程进度。 2.监理通知: 当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中存在质量隐患或施工出现异常情况时,在必要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施工单位予以签认。施工单位必须对监理通知的内容认真解决,并限24小时将处理情况或不同意见以监理通知回执的方式交监理工程师签认。对于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施工单位也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在必要时应对口头指令给予书面确认。 3.工程暂时停工令 在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发生,有权下发经项目业主批准的停工令: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仍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未能使质量状况发生好转趋势。 (2)隐蔽作业未经监理人员检查并办理隐蔽签认就自行封闭、掩盖。 (3)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未进行处理和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就继续作业。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及擅自变更已确定的配合比进行施工或严重不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规范、规章制度进行作业。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没有合格证或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施工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 (6)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二).工程质量控制 对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分为事前控制(施工准备)、事中控制(施工过程)、事后控制(成品、半成品中间验收)。 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1)开工前,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管理人员的资质、组织机构及职责清单,经备审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有更换,应提前通知监理,经报业主批准认可方可替换。 (2)施工单位提交本工程的技术工人数量、技术等级、人员安排等情况。如需对技术工人调整,事前通知监理单位并征得同意。 (3)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质量检测仪器、试验仪器、测量仪器清单和出厂合格证书、近期检验证书、仪器的精度级别、型号、使用情况及技术性能,并按进场计划及时到位。    (4)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拟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出厂证明及按有关规定的质量抽检报告,对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在本工程中使用。    (5)对工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施工新工艺、新技术,均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技术鉴定书,以备审查。 (6)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对重要工序及易产生质量通病等有关造成质量缺陷的工序及部位设置质量控制点,事先研究对策,提出预防措施,并在施工中认真贯彻其措施的落实,安排专人负责检查。 (7)建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实施办法。 (8)施工单位指定各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明确其职责范围,以便配合监理工作。 (9)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在工程施工前进行预检,并办理预检手续,未经预检或预检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施工进程中的质量控制: (1)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技术交底、施工图纸、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的要求施工。 (2)要求施工单位遵守工序的交接检查制度,进行工序的自检、互检并进行工序质量交换检查,填报相应表格。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就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原则。相应报表报监理组对所施工工序进行检查,经监理签定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检查制度,在自检及专业人员检测合格后填报《检验申请批复单》,报监理组进行检查,经监理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必须在办理隐蔽签认手续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和施工。 (4)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在本工程中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对需持证上岗工种的技术人员检验其上岗证及其时效是否符合规定。 (5)当新工艺、新机具、新技术、新材料虽已通过鉴定、试验,但施工单位缺乏经验时,必须先制定工艺规则,制定详细质保措施,并在施工中严加控制。 3.施工成品、半成品的中间验收: (1)要求施工单位在质保体系中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后的成品、半成品的自检,并将实测实量结果汇报监理组。对存在的质量缺陷、质量通病及构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及存在缺陷的具体情况及产生原因和处理的技术措施方案上报监理组,不得隐瞒不报。 (2)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完成工程或半成品工程采取妥善措施加以保护,(封闭、养护、覆盖)应对成品、半成品的保护质量经常巡视检查。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质量事故,无论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单位提交事故检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依据,事故处理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事故处理的原始记录资料、检查验收记录、事故结论等。 (三).工程进度管理 1.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含施工网络图)、组织措施、技术措施。    2.要求承包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协调、控制施工进度。    3.要求施工单位第二天前向监理组上报前一天完成工程量,每星期六上报前一周完成工程量。 4.要求施工单位认真协助监理单位,对施工管理的各环节在组织管理及技术等各项措施方面充分挖潜,合理有据地提高施工进度。 5.对违背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合同工期要求,不顾工程质量而盲目赶工期、抢进度行为予以制止。由此产生的费用不予验工计价。 (四).投资控制 根据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合同委托范围,监理单位对建设资金应参与或授权做好如下控制: 1.应按施工单位来源于本合同项目的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控制,专款专用,使用合理,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进行。 2.对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范围、数量、定额、取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控制,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施工。 3.严格按承包合同按时按实计量,防止重复计量。 4.对施工中发生的料价差、设备价差,工费、运费、台班费差在进行调差时应进行严格控制,注意审查调差品种和取费范围,调差时间界限和合法根据,严格按调差文件及承发包合同价规定办理。 5.对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及由于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文件出现差、错所引起的调整概算及有关单位造成的图纸赶工费,文件分劈,新技术试验费,各种补助费等都应进行控制,做到取费根据充足,超概责任分明,费用分担合理,审批手续完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违反规定擅自开工完成的工程量。 (2)未经隐蔽工程检查签证,自行隐蔽。 (3)未按检验标准规定进行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质保资料不合格者。 (4)使用不合格材料。 (5)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工程师要求返工处理,未经返工处理者。 (6)监理单位发布停工令后擅自开工完成的工作量。 (7)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返工,经确认为施工单位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 (8)未按规定擅自变更设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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