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4.1 取样原则: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抽样时,根据协议要求按相应抽样标准组织抽样,保证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4.2 取样地点:可在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取样或在沥青混合料运料车上取样及在道路施工现场取样,或委托方送检的沥青混合料样品。 4.3 取样方法和数量: 4.3.1试样数量根据试验目的决定,宜不少于试验用量的2倍。按现行规范进行沥青混合料试验的每一组代表性取样。平行试验应加倍取样。在现场取样直接装入试模或盛样盒成型时,也可等量取样。根据沥青混合料集料公称最大粒径,取样应不少于下列数量:细粒式沥青混合料,不少于4kg;中粒式沥青混合料,不少于8kg;粗粒式沥青混合料,不少于12kg;特粗式沥青混事料,不少于16kg。 4.3.2 沥青混合料取样应是随机的,并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以检查拌和质量(如油石比、矿料级配)为目的时,应从拌和机一次放料的下方或提升斗中取样,不得多次取样混合后使用。以评定混合料质量为目的时,必须分几次取样,拌和均匀后作为代表性试样。 4.3.3取样后应附有样品标签,样品标签应记载下列事项: 4.3.3.1工程名称、拌和厂名称及拌和机型号。 4.3.3.2样品概况:包括沥青混合料种类及摊铺层次、沥青品种、标号、矿料种类、取样时混合料温度及取样位置或用以摊铺的路段桩号等。 4.3.3.3试样数量和取样人,以及提交试样单位及责任者 4.3.3.4取样目的或用途(送达单位姓名),样品标签填写人,取样日期。 4.3.3.5 备考:其它应予注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