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公司发展的需要,确保公路路基的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公司各级公路路基工程新建和改建的施工。 1.0.3 路基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下,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 1.0.4 路基施工,应在符合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条件下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机具和新的检验方法。 1.0.5 公路路基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制定技术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3 施工前的准备 3. 1 施工准备 3.1.1 路基开工前,施工人员应在全面熟悉设计文件和设计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调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根据有关程序提出修改意见报请变更设计。 3.1.2 根据现场收集到的情况、核实的工程数量,按工期要求、施工难易程度和人员、设备、材料准备情况,编制实施性的施工组织方案,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批准并及时提出开工报告。 3.1.3 场地要三通一平,修建生活和工程用,设立必要的安全标志。 3.2 施工测量 3.2.1 路基开工前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水准点复测,横断面检查与补测,增设水准点等。 3.2.2 导线复测 3.2.2.1 当原测的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施工技术人员必须根据设计资料认真搞好导线复测工作。 3.2.2.2 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校正。 3.2.2.3 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工的全过程中,相邻导线点间能互相通视。 3.2.3 中线复测 3.2.3.1 路基开工前应全面恢复中线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如交点、转点。 3.2.3.2 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 3.2.4 校对及增设水准基点 3.2.4.1 使用设计单位设置的水准点之前应仔细校核,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2.4.2 水准点间距不宜大于500m,在人工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宜增设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必须符合精度要求,并与相邻路段水准点闭合。 3.2.4.3 如发现个别水准点受施工影响时,应将其移出影响范围之外,其标高应与原水准点闭合。 3.2.4.4 增设的水准点应设在便于观测的坚硬基岩上或永久性建筑物的牢固处,也可设在埋入土中至少1m深的混凝土桩上。 3.2.5 路基施工前,应详细检查、核对纵横断面图,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复测。 3.2.6 路基放样 3.2.6.1 路基施工前,应根据恢复的路线中桩、设计图表、施工工艺和有关规定钉出路基用地界桩和路堤坡脚、路堑堑顶、边沟、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桩。在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离处设立控制桩,其间隔不宜大于5Om。桩上标明极号与路中心填挖高,用(+)表示填方,用(一)表示挖方。 3.2.6.2 在放完边桩后,应进行边坡放样,对深挖高填地段,每挖填5m应复测中线桩,测定其标高及宽度,以控制边坡的大小。 3.2.6.4 机械施工中,应在边桩处设立明显的填挖标志,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在施工中,宜在不大于200m的段落内,距中心桩一定距离处埋设能控制标高的控制桩,进行施工控制。发现桩被碰倒或丢失时应及时补上。 3.2.6.5 取土坑放样时,应在坑的边缘设立明显标志,注明土场供应里程桩号及挖掘深度。 3.2.6.6 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放样时,可每隔1O~20m在沟内外边缘钉木桩并注明里程及挖深。 3.2.6.7 施工过程中,应保护所有标志,特别是一些原始控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