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 场地规划 1.1 项目部进场后应立即进行现场踏勘,收集气象、水文及地质等资料,了解现场施工材料供应和交通等施工条件,并写出调查报告,供项目部施工决策和进行施工场地规划。 1.2 施工现场布置 1.2.1 在施工期间,项目部应在桥梁、平交等显著的位置,挂安全文明生产、质量管理、廉政建设等标牌标语: 1)工程概况标志牌:在项目部或标段起点桩号设置工程概况标志牌。 2)施工标志标牌:对桥梁的工程量、地质情况、施工方案、工期计划等作一简要介绍。 3)施工场地布置牌:对施工现场的布置采用标示方式表达,注明位置、面积、功能。每个拌和站、预制场的入口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拌和站和预制场的标志牌,并附拌和站、预制场平面图。 4)在通往项目部、施工便道的入口处设立醒目的指路牌,标明方向、里程等内容。 5)安全生产操作警示牌:按交通安全规范的标志设置。 6)廉政告示牌:主要明确施工廉政制度、廉政监督电话及联系方式等。在项目部设置工程责任标识牌:载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安全、分项工程负责人及负责内容。在大桥显著位置设置。 1.2 现场机械设备布置有序,必要时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1.3 现场各种防火、防高空坠落、安全帽等安全标识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悬挂于工地醒目位置。 1.4 现场的周转材料、半成品材料的堆放严格按照有关材料堆放的规定进行,分材料规格、计量单位、材料产地、 批号、质量状况等五项内容进行标识。 2 三通一平建设 2.1 施工便道、栈桥 2.1.1 施工便道、栈桥技术质量要求 1)施工便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m,路面宽度不小于5m,曲线或地形复杂地段应适当加宽。 2)便道土质路基地段基层为不小于30cm厚的灰土垫层,其面层为15cm的C30砼面层。 3)便道的两侧应设置边沟和排水沟。 4)栈桥应满足载重和排洪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和超速、超限标牌。 2.1.2 施工期间应指定专人(队)负责对施工便道(栈桥)的日常检查和养护、洒水,做到雨天不泥泞,晴天少粉尘。 2.1.3 各施工便道起点处设便道标识牌于路口处。 2.1.4 利用地方道路作为施工便道,应提前与有关部门签订好协议,待工程完工后按照协议进行补偿或修复,移交地方管理。 2.1.5 工程完工后,应将施工便道及栈桥予以拆除。当地部门要求保留时,要与相关部门签定好协议,并作为交工资料移交省桥指保管。 2.2 施工临时用电 2.2.1 项目部向省桥指申请用电应包括以下内容:临时用电负荷的计算;临时用电线路的平面布置图;临时用电的安全使用方案;临时用电的安全组织机构。 2.2.2 引入工地的电力线路的架设和变压器的安装应严格按照电力施工的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线路原则上应在桥梁施工便道的一侧临空架设,架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2.3 项目部应配有专职电工若干名,负责与地方供电部门的协调联系,对本标段施工用电进行统一管理,以及对各种用电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根据施工需要计算变压器容量、台数。当桥梁附近有高压线路通过时,应和当地电力部门协商确定高压电梯接位置。 2.2.4 各工点的配电箱一律采用铁制,内设各个分线闸刀、漏电保护器、电表等相关设备,必须建立配电房封闭管理,坚持一机一闸用电。小型配电箱采用当地电力部门统一农用配电箱。变压器和配电箱等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2.5 根据工地现场的实际布置情况,在拌和站、预制场及各个桥梁施工段落应配备可靠的备用电源,以备急用。 2.3 施工临时用水 2.3.1 项目部进场后15天内应完成对施工现场(周围)的水源进行调查和相应的水质检测。 2.3.2 根据项目工程的大小计算项目的生产、生活及消防等用水量,合理地提出施工用水计划。 2.3.3 有条件时应独立安设用水专线或打井,与居民生活用水分开。 2.3.4 设置足够的蓄水罐。 2.4 施工场地平整 2.4.1 施工场地平整主要有项目部办公区和生活区、拌和场、堆料场、预制场、加工场、泥浆池,场地平整的机械应先期进场,以便完成征地后立即开展平整压实工作。 2.4.2 施工场地平整工作应一次到位,做好防排水设施,以免影响场地和后续工作。 3 驻地建设 3.1 项目经理部 3.1.1 项目经理部会议室内贴工程简介、组织机构框图、线路平纵面图、桥梁立面图、平面图、质量目标、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廉政制度、总体工期安排网络图等。 3.1.2 项目部应做好以下规章制度的建立: 1)施工计划管理制度:确保合同工期的顺利实现。 2)技术管理制度:技术责任制、设计文件审查制、技术交底制等。 3)工程成本管理制度:保证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 4)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进行,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教育及事故处理报告制、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验收制等。 5)试验检测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3.2 工地试验室 3.2.1 各类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校、标定。 3.2.2 试验室所有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并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3.2.3 试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试验室工作岗位责任制、试验仪器设备操作规定、试验仪器的定期标定、保养、维修制度、试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试验资料管理的台帐制度、标准养护室的管理检测制度、取样要求和样品管理制度、试验报告表格填写要求等)上墙。 3.2.4 施工单位的各种试验资料应记录完整,真实有效,严禁造假。 3.3 工地临时房屋 3.3.1 临时生产生活用房应合理规划、布局有序,生产和生活用房应分开搭设。 3.3.2 做好安全用电和防火工作,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雨季应做好防雨防潮防洪等准备工作。 3.3.3 做好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集中合理处置,保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 4 测量控制 4.1 基本要求 4.1.1 项目部应检查省桥指测量中心提供的工程原测设的永久性标志桩及测设资料,并将遗失的标志桩在接管工地14天之内通知测量中心,然后根据测量中心提供的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在测量中心规定时间内将复测结果提交测量中心。 4.1.2 经过复核,对持有异议的导线控制点,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给监理工程师,由测量中心确认最终解决办法;对持有异议的基准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有勘误标高修正表,由测量中心确定正确标高。 4.1.3 项目部应将施工中所有控制桩以及测量中心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导线点等处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 4.1.4 所有导线复测、中线复测、水准点复测和增设水准点、横断面复测和补测等工作,测量精度应符合交通部颁布实施的《公路路线勘测规程》的要求。 4.2 水准点复测 4.2.1 使用测量中心所交付的水准点,应首先进行相互之间查对复核,并尽可能地与国家水准点闭合,超出容许误差范围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报有关部门。 4.2.2 水准点间距不宜大于500m。在结构物附近、工程量集中宜增设水准点。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应符合相应等级的精度要求,并与相邻水准点闭合。 4.3 导线复测 4.3.1 项目部应根据设计提供资料计算复核导线控制点,根据地面提供的控制桩做好检查复测工作。 4.3.2 导线复测应采用全站仪或其它满足测量精度的仪器。 4.3.3 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应增设满足相应精度要求的附合导线点。 4.3.4 导线起讫点测定结果应与设计提供的测定资料相比较。 4.3.5 导线复测时,必须与相邻施工段落进行联测,确认导线控制点闭合。 5 场地清理 5.1 项目部应按设计图纸进行用地放样,确定施工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