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4.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五、材料和设备供应的供应责任 本工程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 材料执行下列约定: 5.1 乙方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清点,经清点后材料方可进场。 5.2 乙方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3 乙方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5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5.6 钢材使用“包钢”牌或“宣钢”牌等大厂产品;水泥使用“蒙西”牌或“草原”牌等大厂产品。 六、合同价款及结算原则 6.1合同形式: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后附乙方维修及养护工程投标报价清单) 6.3合同价款、设计变更、新增减项目及工程量增减的结算原则:工程量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量为准据实进行结算,单价执行乙方投标报价清单内对应综合单价 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7.1本合同 7.2施工和验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3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图纸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工作 甲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按合同约定内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2)开工前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4)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约定; (5)甲方可以将以上条款中的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未能履行以上条款各项义务,导致工程关键线路工程工期延误的,甲方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 8.2 乙方工作 8.2.1维修工程: ⑴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路的敷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及施工临时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费用; ⑵开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⑶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依据国家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工程监理规程要求组织施工。其质检化验人员对应检项目百分之百检测,弄虚作假者甲方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并予处罚。 ⑷要求施工单位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以确保安全生产; ⑸施工用水、电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⑹向甲方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⑺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⑼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⑽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⑾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并承担费用; ⑿按合同约定内容、时间、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⒀机构迁移费、冬雨季施工费、调遣费由乙方承担。 ⒁乙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⒂政策性停工造成的人员窝工、机械闲置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 ⒃乙方必须购买涉及工程的各种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⒄乙方在维修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8.2.2养护工程: ⑴乙方依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的规定,对路面、路基、桥涵、排水设施、挡墙、护坡、护栏、各种交通标志、路标等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养护与小修(具体范围后附)。 ⑵乙方在养护有效期内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日常养护与小修,甲方依据公路部制定的《公路养护与小修考核实施办法》对乙方养护质量进行评定。 ⑶甲方在月初下达养护任务单,乙方在接到任务单3日内组织养护施工,甲方月底进行验收,包括日常不定期、临时性的养护任务随时下达,按要求完成即可。 ⑷乙方小修从每年春融季节过后,对各条线路上所有病害、防护损坏部分进行维修,由甲方每月月初根据工程量的大小下达当月小修任务单,月底进行验收。 ⑸水毁工程一次累积损失在20000元之内的,由乙方限期无偿修复,甲方负责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验收;损失在200000元以上的,由乙方及时上报甲方,由甲方负责修复。 (6)凡因养护不到位,小修保养不及时造成水毁损失,乙方负完全责任,并对其进行无偿修复。出现水毁险情时,由于乙方抢险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即使水毁损失在20000元以上 ,也必须由乙方无偿负责修复。 ⑺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养护适宜,自行提供劳务,自行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一切关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⑻乙方在养护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