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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程序及规范

  前 言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经济与管理系旨在培养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教育经济学和教育管理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和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够在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及有关部门开创性地从事教育经济学与教育管理学以及教育的投资决策研究、教育财政管理和教学工作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为实现这一目标,教育经济与管理系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形成良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能力,能够对本专业相关领域的某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并撰写一篇高质量的学位论文。为帮助学生高质量地完成学位论文,学校、学院和本系教职员工,尤其是学生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有责任确保学生在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获得必要程度的支持、建议和评估。

  在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开题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帮助学生确定自己的问题聚焦点,明辨研究中涉及的因素,并规划自己的研究进程。同时,它也是教师了解和评估学生对于所研究问题的理解程度以及学生本人研究能力的有效手段,并据此决定学生是否适合开始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

  为规范教育经济与管理系学位论文的开题程序和开题报告格式,保证学位论文和学生培养工作的质量,(在参考其他院校及专业开题规范和广泛征求本系师生意见的基础上,)依照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相关管理条例,结合本系专业特点制定教育经济与管理系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程序及规范。

  以下正文分为开题程序、开题报告结构、开题报告和演示文稿版式,以及附录四章,主要面向教育经济与管理系三年制全日制和四年制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同时适用于申请硕博连读和提前毕业的学生。

  第1章 开题程序

  本文拟定的开题程序旨在达到如下目的:(1)便于开题评审委员会评估开题学生的研究计划;(2)为开题学生提供一个接受对个人研究计划反馈意见的机会;(3)为开题学生提供一个扮演学术实践活动重要角色的机会,如通过公开陈述展示自己的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准;(4)为其他学生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等。

  开题程序包括:开题时间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开题报告的准备与递交,开题场所布置,开题陈述与反馈,其它事宜。

  一、开题时间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一条 开题时间一般在学生毕业学年的第一个学期进行,或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条 对于申请开题的学生,可安排在一次时间内集中进行评审,也可分批分时间进行。

  第三条 开题评审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教师组成,并设一名主席主持开题评审;同时,可邀请本系之外合乎资格的人员担任评审委员。

  第四条 开题评审应当至少设一名记录人员,负责记录开题过程中对于学生开题报告的意见反馈等(见附录A);同时,按照自愿的原则,招聘2—3名学生在开题评审当日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 开题评审允许其他人员旁听,并允许其在开题学生陈述之后参与讨论和意见反馈,但在其他时间旁听人员须保持安静。同时,为了保证开题评审的顺利进行,在开题场所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本系有权决定旁听人员范围。

  二、开题报告的准备与递交

  第六条 开题学生应当至少在开题日期前的一个学期内,与自己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联系和交流,进行选题和开题报告写作。

  第七条 在开题日期至少一个月前,开题学生应完成开题报告初稿,并递交指导教师征求意见。

  第八条 在开题日期至少20天前,开题学生应将按照指导教师意见修改后的开题报告,以及开题报告的概要(见附录B),以电子稿或打印稿的形式递交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在开题日期至少8天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将对开题报告的初步意见,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传达给开题学生。

  第十条 在收到初步意见后,开题学生应与指导教师协商修改开题报告,并在开题日期3天前,将修改后的正式开题报告和开题报告概要,以及个人基本情况介绍表(见附录C),以打印稿的形式递交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在开题日期前,学生应制作完毕用于开题陈述的演示文稿。

  第十二条 在向评审委员会成员递交正式的开题报告和开题报告概要之后,开题学生如对报告和概要有新的修改或勘误,可在开题当日,向评审委员会成员递交相关改动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开题日期前,开题学生可根据个人的开题陈述设计需要,向学院教务办公室登记所需设备;教务办公室和本系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满足开题学生的合理要求。

  第十四条 在开题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教务办公室可在开题日期前,向开题学生征集开题报告的电子稿(署名或匿名皆可),并通过网络系统进行内部公布。开题评审的旁听人员及其他人员,可通过网络获取开题报告,并可向开题学生进行意见反馈。但未经开题学生允许,任何人不得将开题报告散布到学院范围以外。

  第十五条 本系和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开题学生向评审委员会成员递交的打印稿开题报告和概要提供必要的印制费用补助。

  三、开题场所布置

  第十六条 开题场所的席位设置,应至少包括开题报告陈述席、评审委员会成员席、记录员席和旁听席。

  第十七条 开题场所的设备应至少包括播放演示文稿的计算机和投影仪,以及黑板和相应的书写工具。

  第十八条 教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服务人员,应在开题时间至少40分钟前到达开题场所,对开题场所进行相关布置,并调试设备。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人员在开题过程中,负责分发相关材料,管理设备,并向参加评审会的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开题陈述与反馈

  第二十条 开题学生应在开题时间至少20分钟前到达会场,向设备管理人员递交演示文稿拷贝;如果对开题报告和概要有改动,则同时递交相关改动的书面说明材料,由服务人员进行分发。

  第二十一条 开题学生原则上按照学号顺序进行开题陈述,评审委员会主席应在每位学生开始陈述之前,对开题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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