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比重提高10-15%”不是指提高10-15个百分点,而是相对现状比重提高10-15%(如果现状所占比重为44%,要求提高到48-51%,即4个百分点以上); 由于水资源条件限制新增灌溉面积的地区差异很大,有的地区尚有较大潜力,有的地区不仅不可能增加灌溉面积反而应适当调减灌溉面积,目标可能难以实现。 建议还是按照“恢复灌溉面积”理解,即恢复和少量新增灌溉面积之和不低于依据该项目标计算的新增灌溉面积,这样理解比较符合大多数重点县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