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与安全监督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以下从监督申报、监督程序、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及拆除工程监管等方面系统梳理相关内容。 一、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与程序 (二)申报管辖范围 市级城区及干流重点县级城区防洪工程,4级以上海堤工程; 大、中型水库工程; 单机容量≥2MW或4MW≤总装机容量<250MW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³的水电站工程及35kV送变电工程; 中央投资安排的库容≥500万m³或主坝坝高≥30m的小(1)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中央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大型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和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 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 大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单项工程批复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中小河流整治工程; 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以及确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三)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 二、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一)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三)召开第一次现场监督工作会议 (四)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五)拆除工程备案与监管 (六)对参建各方及工程实体的监督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如实填写质量与安全监督报批表。申报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完成。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监督管辖范围划分如下: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监督申报手续到省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其他项目:到项目所在地市(地)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主要包括:
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含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计划批准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工程设计说明及主要图纸);
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监督机构受理监督申报后,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决定设立项目站(组)监督或巡视监督,并明确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人。监督责任人对监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建设工期,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内容、监督依据、监督组织形式及人员配备、现场监督活动安排等内容。如因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计划,应由责任监督员进行修改。
第一次现场监督工作会议应结合首次现场监督工作一并进行,参会单位包括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成员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主要人员。会上应宣读成立机构文件,明确现场监督责任人员及工作开展方式。
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有管辖权的监督机构备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拆除工程开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以下资料报送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材料或评估报告;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现场安全防护及可能发生危险的预防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到位后将确切的开工日期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派员检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发现问题应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与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活动依法合规、质量安全受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