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规程适用于建(构)筑物挖深超过5m(含5m)的基坑工程,或深厚软弱土层分布场地挖深 超过3m(含3m)的基坑工程以及其它设有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的基坑工程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平原、河流阶地、岗地等地域。山区、采空区和岩溶地区使用时,宜遵守本规程规定的基本原则。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均应针对当地的特殊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