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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问题研究

摘 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已广泛应用于工程实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暂估价在相应配套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影响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文章分析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设置“暂估价”的优缺点,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 暂估价 建议 
   一、“暂估价”的概念 
   自2003年实行清单计价起,暂估价就以暂定价、甲供材料价、认质认价材料价等普遍用于工程招标,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清单计价规范》总结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来的经验,明确提出了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暂估价的概念、价格确认等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阐述,对暂估价的解释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可分为材料、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一般是指材料、设备含采购保管费、损耗及运输费的价格;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应当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工程综合单价。 
   二、设置暂估价的优点 
   1.有利于选择到合理的投标报价。由于设计规范要求施工图纸不得明确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品牌、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因此一些材料因技术复杂或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不能确定具体要求。同时由于施工图存在幕墙、钢结构等在施工中需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该部分价格会难以一次确定。因此在工程招标中就存在不易确定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价格,由招标人统一给出暂估价,在同等水平上进行比价,使投标报价能反映出投标人的实际综合水平,从而有利于招标人选择到科学合理的投标报价。 
   2.有利于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有效控制造价。目前建材市场良莠不齐,低价劣质建材充斥市场,恶性竞争越演越烈,对有些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不能准确描述其综合质量,价格相差较大,如果对其质量要求不能明确,施工中要求档次较高,投标人也会利用这些进行进行不平衡报价,调低材料价格而低价中标,中标后通过调整材料档次来获得超额利润。发包人为了控制工程质量和避免不平衡报价,在招标时不得不先设定暂估价,施工中根据工程实际对暂估价项目进行认质认价或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工程分包,通过参建各方共同考察市场,明确质量要求,经过详细比选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价格,这样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3.有利于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工程投标中,有些材料(如装修材料)同种品牌中的价格也相差好几倍,此时投标人在报价的时候往往就会选择价格较低的材料先进行报价,或者会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材料调低价格,采取不平衡报价的手段,以低价获得中标资格,中标后进行二次经营,达到高价结算的目的。工程招标时,发包人给定暂估价,投标人对暂估价材料(设备)报价低于发包人给定的暂估价,或擅自修改暂估价项目的价格,将作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避免了有些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工程结算时,按照暂估价项目的实际采购价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三、设置暂估价的弊端 
   1.增加了发包人对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设置成暂估价的项目一般都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具体确认并按此进行调整,而大多招投标项目都提倡风险的合理分担,如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某一比例范围内的风险,而招标人将某些项目设置成暂估价的项目,无疑将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由承包人转移到了发包人身上,并且此种风险随着暂估价项目在工程总价中比重越大而越大。 
   2.增加了发包人的工作量。由于发包人确认暂估价项目的价格需要组织建设单位各相关部门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人员共同进行市场考察,选择符合工程使用条件要求、有一定实力且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或分包人,并需专门组织认质认价或招标会议研究商议,经过综合比较各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报价,才能最终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价格,过程较为繁琐,工作量较大。如果暂估价项目较多,还需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完成认价和招标工作,这将增加发包人的人力资源成本。 
   3.增加发包人工程廉政风险。由于有些暂估价项目在具体定价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弹性,加之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对于暂估价定价的确定原则虽有具体说明,但对于有些暂估价项目(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发包人来说还有可操作的空间,因此,导致暂估价项目定价过程中容易发生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增加了工程廉政风险。 
   4.易造成承包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扯皮现象。由于目前缺少合理规范的暂估价项目价格认定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和约束机制等,往往由发包人单方面确定价格,参与投标竞争的供应商为了中标,相互压价,造成确认的暂估价项目的价格利润空间一般较低,且缺少暂估价项目的价款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尽在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价格后,由承包人与供应商就供应合同具体谈判,供应商让利要求达不到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会以各种借口来为难供应商,造成供货合同签订困难,易发生扯皮现象,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 
   四、设置暂估价的建议 
   1.合理设置暂估价项目。为了尽可能发挥招投标的竞争优势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过程中,招标人应尽量减少设置暂估价项目,仅对结构影响较大且用量较大的材料,不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特殊的材料,市场上同一品牌材料的价格、质量差异大的的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性较大的材料,施工图设计不够完整齐全、设计深度不够、技术参数不明、专业工程技术复杂等需要二次深化设计的专业工程设置暂估价,且应尽量把暂估价项目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样更有利于提高承包人的积极性。    2.合理设置暂估价项目的价格。目前暂估价项目的结算调整方法通常是调整其价差和相应税金,因此,暂估价项目的价格设置的高低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就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暂估价项目的价格设置比实际确定的价格高,由于暂估价项目仅调整价差和相应税金,因此差价部分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计取了措施项目费和规费等方面的费用,这将导致发包人多支出工程成本。反之,如暂估价项目的价格设置得比实际确定的价格低,将会造成承包人的利润损失。因此,发包人应在充分调查市场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的标准、档次和价格等内容,尽量使工程招标时暂估价项目的价格设置应与实际确认价格接近。 
   3.合理确认暂估项目的实际价格。发包人应加强全过程控制,制定相应的材料认质认价和分包招标制度和办法,规范暂估价项目的实际价格确认过程和程序,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把暂估价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关,防止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工程风险。在工程施工中,确定暂估价项目的实际价格既考虑到工程的质量和项目价格,又合理考虑承包人的利益,更加合理确认暂估价项目的实际价格,以减少承包人和供应商、分包人之间的扯皮现象发生,降低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避免工程结算中的纠纷。 
   五、结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已广泛应用于工程实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暂估价在相应配套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和弊端,影响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发包人应考虑暂估价的弊端,在招标阶段应合理设置暂估价项目和设置接近实际价格水平的暂估价项目的价格,施工中应合理确认暂估价的实际价格,严把暂估价项目的招标采购关,从而真正发挥暂估价优势。 
   参考文献: 
   [1] 吴如周,明宝松.从招标人角度谈工程招标中设置暂估价的利与弊.价值工程,2013(12) 
   [2] 吕杰锋.清单计价模式下哲估价问题探[J].建筑经济,2013(1) 
   [3] 魏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解读之四“暂估价条款”在应用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中国建筑装饰装修,2013(8) 
   [4] 李红娟.谈暂估价在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建筑经济,2012(2) 
   [5] 黄菊.哈清.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的缺陷和基本原则[J].工程与建设,2014(3) 
   [6] 吴文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管理探讨.中国建设教育,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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