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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

 摘 要:工程结算是每个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必经阶段,通过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单位可以取得应得的收入,从而进一步进行企业内部成本核算。因此,工程结算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文章从工程结算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了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形式、时间以及流程。 

关键词: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施工单位 

  工程结算是指承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发包方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通过工程价款的支付, 特别是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施工单位可以取得企业的收入,建设单位可以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并且办理了竣工结算后,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履行完毕,工程建设任务全面结束。 

  1 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方式 

  1.1 一次结算 

  该种结算方式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建设单位不给施工单位进行任何工程价款的支付,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由施工单位先行垫付。等工程竣工并通过了相关的验收,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施工的实际情况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很明显,这种结算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先行垫资,待施工任务完成后才能拿到工程款,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风险较大。由于结算周期较长,施工单位的资金流转速度较慢,故该种结算的方式不适用于大规模、施工周期长、投资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 

  1.2 分次结算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投资金额大,所以更多的施工项目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在建设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都因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1.3 预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是指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的一笔款项。支付该笔款项的主要作用是让施工单位购买储备施工中所需的建筑材料,为后续的施工任务的完成做好相关准备。(1)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如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书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支付比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 

  1.4 工程进度款 

  1.4.1 以时间为单位结算:双方合同中约定支付的时间,例如一个月支付一次、一个季度支付一次等,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1.4.2 分段结算:当年开工单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容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约定。 

  1.5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单位工程的竣工结算报告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的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核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核。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年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核意见。 

  500万以下的工程,审核时间为20天;500-2000万的工程,审核时间为30天,2000-5000万的工程,审核时间为45天,5000万以上的项目,审核时间为60天。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计算资料后,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6 工程尾款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施工至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 施工合同中对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实现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期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实现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3 工程价款结算的管理 

  对于已经竣工的项目,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如果双方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结算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分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违背了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造成工程价款的纠纷,另行定力的协议无效。 

  4 竣工结算文件编制的主要方法 

  竣工结算价=合同价+调整价 

  合同价就是当初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价,调整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调整价、工料价格调整价、政策性调整价、索赔费用、合同以外另行项目费用以及奖惩费用等。 

  4.1 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 

  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量*综合单价+差价 

  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予以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综合单价按照投标时确定综合单价计算,一般不予调整 

  差价:招标方承担的除工程量变化以外的风险,比如材料差价、人工差价   4.2 措施费 

  不可竞争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完全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费率,括号内任何一项费用的变化都会引起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调整,竞争性的措施费一般不予调整,出现下列情况可调整: 

  发包人更改已经审定的施工方案,引起措施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 

  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 

  上述两种情况发生时,承包人以原中标单价计算措施项目; 

  4.3 其他项目费 

  材料暂估价计算时按照双方认定的价格与暂定价的差额计算差价,其差价部分只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其相应综合单价不调整。 

  计日工:按照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总承包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招标文件中暂列金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费用,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4.4 索赔: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行为,通常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索赔的目的通常为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 

  4.5 现场签证:施工中遇到问题,由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说明,分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 

  4.6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漏项或者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的新的工程量清单,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使用和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参考文献 

  [1]张凌云.工程造价控制[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10. 

  [2]黄莉.论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水利水电快报,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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