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通知》。 1、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 2、工程进度款支付。 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60%,且不宜高于期中结算价款的90%,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3、严禁拖延结算和支付。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以审计部门未完成审计为理由,拖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4、过程结算。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编者注: 2022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2023年9月,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新增“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内容。 1、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的内容增加“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以及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活动”。 2、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增加“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3、明确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约定期限,以及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 “发承包双方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当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查看全文:重磅!住建部拟修改【第16号部令】,工程计价五大变革 原文如下: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我省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工程价款支付应遵循诚信、守时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60%,且不宜高于期中结算价款的90%,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结算时如实办理。凡由发、承包人授权现场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因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二)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无争议的部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办理结算并支付,有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以审计部门未完成审计为理由,拖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四)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未经对方同意,发包人不得对已生效的工程结算价款再次重复审核,或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 (一)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具体可参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青建工〔2021〕296号)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指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青建工〔2023〕247号),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进一步提高合同约定质量。发承包双方应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时间、程序和方法等。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并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