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权力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违纪违法案件频发多发
(一)“权力标”及“关系标”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时间紧、任务重,或以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为由,随意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权力,违反操作程序,在招标前就与投标人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进行陪标;有的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人开绿灯。
(二)一些领导干部直接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有的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身边工作人员、亲友或中间人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有的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有的明确授意、指使、照顾某投标人,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等等。据统计,2007年以来仅浙江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共查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19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2.2亿元;2006年至2008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共涉及县处级干部141名,地厅级干部19名。
(三)地方及行业保护主义严重。我国的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基本上是一些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企业仍有这种性质),实行工程招投标后,自然要求这些主管部门放弃其原来的一些管理职能,这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尤其在中国这个封建传统较为久远的国家,这些行业主管部门的原下属施工企业,也不愿失去原来的“保护”,他们倚仗与主管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想方设法影响投资部门,使招投标工作在具体实施时偏向于自己,而主管部门也往往碍于情面,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保护自己行业内的施工企业,在这样的环境下制定出来的招投标规则当然不可能会有利于行业外的施工单位,由此产生了堂而皇之的违规活动[4]。
二、招标人场外运作,内定中标人或规避招标
(一)将造价高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子项,各子项的合同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如,有的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石材、楼地面木地板、墙面涂料、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
(二)以“大吨小标”的方式,设法将工程概算降低到招标限额之下,确定承包企业后,通过设计变更等手法,调整项目规模,按实结算工程款。
(三)有的项目主体工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后期工程和附属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则搞场外交易,放长线钓大鱼。
(四)搞权钱交易,影响专家评审小组提前内定中标人[8]。
三、投标人串标抬标,排斥他人。
(一)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相互勾结和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中标价,轮流做庄共享利益的目的,使国家利益受损。这类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被查处的案件中,多因串标合谋者在投标文件中留下蛛丝马迹而败露。
(二)招标人或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况,双方搞桌下交易,通过精心设计和安排,让意中人中标。串标抬标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不仅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招投标正常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败。虽然有为数不少的串标、围标案件被依法查处,但由于受巨额利益的诱惑,还是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四、恶性竞争过于强调低价中标
招标方通过竞争性招标,往往选择报价最低者中标,以达到目的。但标价不是越低越好,如果价格低于成本,破坏了市场均衡,就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不但损害承包商利益,最终还会损害业主利益。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压价。如果通过招标节省的投资大于业主招标的费用开支,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合理的,片面压价,违背了价值规律,偏离了社会福利最优的均衡价格[8]。
五、代理机构专业不专,立场不公
代理机构遍地开花,给市场带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性不强,专业人员欠缺。部分代理机构代理能力不足,尤其缺乏大型项目招标代理实践经验。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齐,鱼龙混杂。部分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在从事代理业务中投机取巧,中饱私囊,严重败坏行风。三是站错立场,定错标准。有代理公司虽然处在中介的位置,却未站在公正的立场。在代理活动中,以招标人的意图和想法为标准,给招投标市场带来不健康隐患。四是唯利是图,明知故犯。部分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结成利益小团体,为团体成员大开绿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排他性条款,或者团体成员相约轮流坐庄,相互陪标,代理公司从中收取好处费,损害国家利益[6]。
六、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
(一)打极端分,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这种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
(二)按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这种专家以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应按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导致评标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的考虑业主的想法,甚至主动去揣摩和询问,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