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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漏项的全由甲方背锅?2024新版清单有新的规定

那句看似有理的"常用说辞"

"你投标了就说明你考虑了,漏了你自己的事。"——这是很多甲方在结算时的"常用说辞",甚至合同中就写着"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但问题是:当编制清单的甲方自己都漏了项,锅还能交给投标人吗?

当竞价文件明确要求单独计算高支模,可清单偏偏没有开项;当补充条款写着"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这类条款能不能把漏项的锅一股脑甩给投标人?

事实是:定额站已明确表示,清单漏项是编制方的责任,不是投标方的锅。

但是——2024版新标准的到来,正在重写这个答案。必须知道的重大变化。

先看高支模漏项的典型复函案例

粤标定复函〔2023〕62号

江门某中学工程,体育馆篮球馆层高9米、排球馆层高11米,属高支模范畴。竞价文件已约定:高支模应分别计算模板与支撑体系。但模拟清单却没有开列。

定额站认定:根据竞价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明确高支模属于危大工程范围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应在"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中计取,但招标清单未列该清单内容,属于工程量清单漏项。

结算调整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非总价包干的项目出现清单缺项、漏项事件的,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计价原则进行计取。

再看风险全包条款的效力认定复函〔2022114号:一个安装工程,合同补充条款3.2条将"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定额站明确认定:补充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规定计价风险范围"不符。清单未列的项目属于《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单独开列的项目,应认定为清单漏项,按合同新增单价约定予以计算。

法律层面的历史依据:清单编制责任与风险分担

在旧版《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已废止)框架下,两大条款构成了"清单漏项=招标人责任"的法律基础:

第3.4.1条:招标人必须合理划分和确定风险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的规定计价风险范围。这是强制性条文。

第8.2条: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这两条组合起来的结论很清晰:清单漏了项,责任在招标人,不在投标人。合同条款试图把清单漏项风险全部转嫁给承包人的,与强制性规范冲突,应认定无效。

 

再来说说 2024 版新清单标准的核心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GB50500-2013同时废止。

变化一:风险分担原则变了——"谁可控谁承担"

旧版第3.4.1条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被删除。新版第3.3.2条确立"谁的责任、由谁承担;谁风险可控、由谁承担"的原则。

变化二:清单完整性责任按合同类型区分——最关键!

合同类型

分部分项清单准确性/完整性

谁负责

单价合同

清单缺陷(漏项、特征描述不符等)

发包人负责

总价合同

已标价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承包人负责

措施项目清单

无论何种合同类型

承包人全面负责

变化三:清单缺陷调整规则适用范围收窄

新版第8.2节的清单缺陷调整规则,主要适用于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下的清单缺陷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总价中,通常不再调整(暂定数量项目除外)。

 

结合新旧规则差异,整理了几个实操应对要点

投标阶段发现清单漏项,在投标质疑阶段

书面提出。不提出不等于认可,但提出后招标人的回复会成为结算时的重要证据。

特别注意合同类型

单价合同下清单漏项仍可主张调整;

总价合同下需格外审慎,清单缺陷可能被视为已包含在总价中。

清单编制方

严格按照规范编制清单,不要试图通过"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来转嫁编制责任。

结算阶段

区分"清单漏项"和"承包人漏报":清单漏项是招标清单的编制问题,单价合同下按变更估价原则调整;承包人漏报是投标人的报价策略问题,自行承担。

总价合同下:清单漏项通常不调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清单中有暂定数量项目。

措施项目清单:无论何种合同类型,新版清单标准已明确由承包人负责——这意味着措施项目漏项的风险已转移。

 

总的来看

在单价合同下,清单漏项的责任仍在招标人——这是新旧标准一致的;但在总价合同下,新版标准已将清单准确性责任转移给承包人,规则已变。合同条款"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虽不再与强制性条文冲突(GB/T无强制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可能被认定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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