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复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2023-08-09
-
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 2023-08-09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 2023-08-09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项目复工复产,降低疫情影响 2023-08-09
-
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全面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2023-08-09
-
各市住建部门应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监测,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的指导和服务 2023-08-09
-
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包联制度。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安排领导干部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实行包联 2023-08-09
-
主动服务项目开复工工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项目对接,将省市有关开复工作政策宣传到位,并了解掌握项目开复工计划、疫情防控方案及存在的困难 2023-08-09
-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疫情防控期间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2023-08-09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实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和在建项目复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 2023-08-09
-
计划于今年第三季度前开工的新建工程项目在编制概预算文件时,可适当考虑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投资造价。 2023-08-09
-
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重新核定。 2023-08-09
-
疫情防控期间是指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2023-08-09
-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2023-08-09
-
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复工、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 2023-08-09
-
已执行合同价款调整。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按照经确认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由甲乙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价款,全额予以追加。 2023-08-09
-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合同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023-08-09
-
疫情防控期间,按市县区政府文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必须复工复产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必须落实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 2023-08-09
-
市政公用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设施报装事项实行网上办理,探索线上召开道路开挖审批联席会议主动服务线缆入地等重点项目开挖手续办理。 2023-08-09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 2023-08-09